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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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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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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

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款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

比如,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以一处房产作为担保,向李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李四将50万元借给张三后,张三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50万元转给第三人王二。

借款期满后,张三未履行偿还义务,遂李四将张三起诉至法院。张三表示实际借款人是王二,应当由王二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中,王二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张三就是名义借款人。借条系张三出具,表明借款主体为张三,至于所借款项用途,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

张三如果不能证明其向李四披露实际借款人为王二,李四知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那么借条只能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成立借款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三应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所以,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为避免发生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史锡刚律师给大家提几点建议:

一是,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否则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时善意导致己方利益受损。

二是,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如果真的要以自己的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审查其还款能力,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

若实际用款人拒绝签署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选择还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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