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
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款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
比如,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以一处房产作为担保,向李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李四将50万元借给张三后,张三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50万元转给第三人王二。
借款期满后,张三未履行偿还义务,遂李四将张三起诉至法院。张三表示实际借款人是王二,应当由王二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中,王二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张三就是名义借款人。借条系张三出具,表明借款主体为张三,至于所借款项用途,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
张三如果不能证明其向李四披露实际借款人为王二,李四知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那么借条只能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成立借款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三应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所以,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为避免发生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史锡刚律师给大家提几点建议:
一是,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否则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时善意导致己方利益受损。
二是,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如果真的要以自己的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审查其还款能力,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
若实际用款人拒绝签署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选择还款主体。
【案情简介】 2007年,矿业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矿业公司将探矿权的70%股权向投资公司永久性扩股转让”,同时双方当事人对煤矿的合作投资比例、收益、风险及合作期间对涉案项目经营管理权力的分配等作了约定。2011年,矿业公司起诉,认为协议违反国家关于探矿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并予以解除” 【法院认为】 1、《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表明,本案当事人对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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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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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2006年,来自陕西小山村的小贺,在北京读完大学,同年7月,小贺在北京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开启了自己的北漂生活,在公司一干就是十几年。2020年底,小贺发现,自己的社保并不是从入职时间开始缴纳的,而是到了2014年,公司才开始缴纳。少缴了7、8年的社保,当然会对小贺的社保待遇产生较大影响,小贺便开始了补缴社保的维权之路。【案件发展】小贺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补缴社保,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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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有200多户居民,已经划入了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拆迁公告在3月份张贴,但是公示单上的时间是2月份。征收公告中提到给予原地安置,但是现在不给原地安置,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价格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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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王向阳律师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可以去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身份证年龄。不过因为改年龄涉及很多利益问题,所以一定要有原始权威的证据,比如出生证或者原始户籍资料。申请人或监护人携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
原告诉称胡某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某洁双倍退还定金172万元;2.判令孙某洁向胡某芳退还过户押金3万元。孙某洁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孙某洁无需退还支付的定金86万元、过户押金3万元;2.判令胡某芳支付违约金172万元、拖欠的过户保证金2万元、孙某洁为交房清退租户的赔偿款48888元。胡某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孙某洁另行支付胡某芳另一半购房定金86万元,支持胡某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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