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碍于亲友情面,许多人不好意思拒绝
于是顺手帮了这个忙
那么问题来了: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
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1日第7版
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王某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案例要旨: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案号:(2013)厦民认字第14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陈国猛主编:《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理重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版
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张佳勋与高天云、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案号:(2014)民申字第105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2-26
4.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陈海燕与陈永华、陈武邃与陈模斯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案号:(2015)民申字第7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4-29
5.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范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来源:张家麟主编:《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
6.名义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明确披露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且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工程承包方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王国俊、徐佳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明确告知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应认定工程承包方为实际借款人,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偿还责任。案号:(2017)川01民终307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9-18
7.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陈明敬、四川双龙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案号:(2017)川01民终538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10-1
司法观点
1.关于借名借款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出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并存的情况。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对此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出借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际使用人为真实的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借款综合体,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故名义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摘自潘军锋:《民间借贷新类型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
2.有证据证明借款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借条上的借款人可不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该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其他人诈骗取得,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摘自张家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页)
3.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实践中,存在大量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的情况。例如,A需要资金,欲向B借款。但B出于对A还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A提供借款。A向还款能力强、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与B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A使用。在A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B应向A还是C主张权利?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时,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指的是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摘自刘玉民:《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页)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3.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王向阳律师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
律师观点分析1、基于某些原因,实务中存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情况不一致,借贷关系中出现两个借款主体,名义借款人是以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则是实际使用借款。此时,该如何承担责任?2、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明确仅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实际借款人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享受了借款活动的利益,按照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借款人应作为被告。如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为便于查清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宜追加实际收款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民间借贷应注意什么 1、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经归还的,属于对借款真实存在的自认。对该借款事实一般可直接予以确认。至于借
案例分析: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参赛服务,原告交纳参赛费用,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被告公司注册地无人办公,被告也未告知原告地址变迁等情况,被告显已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费用8800元。基本案情:原告陆x与被告未来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
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可以去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身份证年龄。不过因为改年龄涉及很多利益问题,所以一定要有原始权威的证据,比如出生证或者原始户籍资料。申请人或监护人携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房产归谁所有?是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主要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归登记人所有,理由是《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且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归谁所有,房屋产权的归属只能看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取得及享有。另二种观点认为,房产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法律赋予不动产登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9条第2款关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本条款只是解决个体工商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的问题,而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才能确定。2.《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并无独立
两者年龄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的年龄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为准,没有出生证的,应以最原始的户口本上登记的为准; 2,如果出生证、户口本、身份证的年龄都是对应的,应带上上述资料,去当事人的档案管理部门(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说明实际情况后,更正当事人的档案记录; 3,如果是身份证的年龄与户口本或者出生证上(如果有)的年龄不一致的,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用人单位在存续期间名称、住所、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经常发生变化,当发生变化时,对于劳动合同
一、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谁承担还款责任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而定。1、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借款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2、要是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款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比如,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以一处房产作为担保,向李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李四将50万元借给张三后,张三通过银行转帐的
名义借款人。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原告诉称胡某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某洁双倍退还定金172万元;2.判令孙某洁向胡某芳退还过户押金3万元。孙某洁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孙某洁无需退还支付的定金86万元、过户押金3万元;2.判令胡某芳支付违约金172万元、拖欠的过户保证金2万元、孙某洁为交房清退租户的赔偿款48888元。胡某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孙某洁另行支付胡某芳另一半购房定金86万元,支持胡某芳一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款。由担保人代为还款;等等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如果双方没有异议的,一般以实际履行为准;2、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网购商品与实际不符合算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若销售者在促销时明确表示的商品质量与实际商品质量存在区别且存在质量瑕疵的,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