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用人单位在存续期间名称、住所、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经常发生变化,当发生变化时,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会产生影响吗?
当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合并、分立后的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用工责任由谁承担?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有影响吗?本文结合民法典的内容作出简要解析。
【条 文】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 例】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8340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1986年,孙某入职某公司。
2018年10月31日,孙某与公司签订《退养协议书》,约定孙某按2018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内退期间不得要求重新上岗,工资按签订的协议标准发放至退休日止。
在退出工作岗位期间如遇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协议即行终止;劳动关系及工资待遇的变更,则按公司经营状况等经济发生重大变化时的现行规定执行。
2018年11月30日,公司的负责人、投资人、市场主体类型均发生了变更。孙某诉请,终止《退养协议书》。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孙某与公司签订的《退养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30日,公司的负责人、投资人、市场主体类型虽发生了变更,但该变更不属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故孙某要求终止协议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解 析】一、条文解析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涉及重要事项的,如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需要进行登记。
如果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比如,《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法人登记事项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对外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为A,股东会作出决定更换为B,但未进行登记变更,当员工对于实际变更并不知晓时,A代表公司对员工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以B是实际法定代表人作为抗辩理由。
3、法人的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法人的分立分为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吸收合法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在的法人中,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
比如,法人A与法人B合并,法人A仍然存在,法人B不存在。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新的法人产生,原来的法人消灭。
比如,法人A与法人B合并为法人C,法人A与法人B都不存在。派生分立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从原法人中分立出去一个新的法人。
比如,法人A分立为法人A和新设法人B,法人A仍然存在。新设分立指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存在。
比如,法人A分立为法人B和法人C,法人A不存在。二、用人单位事项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相关事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相关事项是这个独立主体的组成部分,当某个部分变化时,用人单位这个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
比如,公司股东发生变更,股东依据《公司法》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作用,但对于公司主体并没有影响,公司对外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
很多人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分不清,尤其是很多小微企业,以为公司就是股东,股东就公司,很容易产生人格混同的问题。
对于单位来说,要避免人格混同,对于劳动者来说,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反倒是多了一重保障。《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民法典》规定的内涵是一致的,其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权利义务如何承担?1、劳动合同如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依据该条规定,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2、合并、分立前的用工责任由谁承担?
合并相对简单一点,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其用工责任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分立相对复杂一些,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都要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用工责任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关于工作年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四十六条有相关规定,因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王向阳律师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
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碍于亲友情面,许多人不好意思拒绝于是顺手帮了这个忙那么问题来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条 文】
赵小呆在赵大咖公司上班,工资为每月4000元,赵大咖公司为了降低缴费基数,找芒果人资公司代办社保,按照每月2000元基数缴纳,赵小呆一直认为其基数为4000元,赵小呆发现自己的社保缴纳主体不对,且基数缴纳低于法定水平,因此申请社保局责令用人单位补交,但是人社局认为缴纳主体不对,赵小呆的缴纳主体为芒果人资公司而不是赵大咖公司,芒果公司系代缴保险,因此出具不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决定书,赵小呆不服该决定,
陈女士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原来位于甲市,工作一年后,该公司告知陈女士将其调至乙市工作,陈女士可以不去吗? 丘敏律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用人单位能否克扣员工提成,提成款纠纷由谁提供证据单位不能克扣员工提成。对于提成款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提成款的原因是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提成规章就成为关键问题。而劳动者要求支付提成款的主张,隐含着双方之间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的事实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应由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
律师观点分析1、基于某些原因,实务中存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情况不一致,借贷关系中出现两个借款主体,名义借款人是以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则是实际使用借款。此时,该如何承担责任?2、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明确仅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实际借款人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享受了借款活动的利益,按照
补交养老保险金的滞纳金,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参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大家近日一定有刷到过这样的报道:杭州2岁女童小樱桃被保姆遗留在电梯中后,独自随着电梯升至8楼,后从8楼楼道窗户坠亡。 看着曝光出来的监控视频中,保姆一直在玩着手机,进出电梯时也没有牵着孩子,孩子一直在电梯中哭喊,而并未看到保姆吴某采取任何措施。 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孩子父亲也直播发声,涉案保姆才上班7天,月薪80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单位同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
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
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除非用人单位系特殊岗位,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只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
当然违法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
劳务派遣中发生劳务纠纷后哪些情况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哪些情况会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作为用工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双方关系紧密,因此,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只能通过法律规定产生,而无法通过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各国法律对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
社保以后可以补交。若劳动者有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并根据核定的数额进行补缴;若是个人补缴社保,可以自行前往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将费用缴纳补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