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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一百问: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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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一百问: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吗?
1个回答

    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除非用人单位系特殊岗位,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只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更不能以劳动者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整理自法律出版社《法律单行本实用问题版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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