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存在借用或转让个体户营业执照的,造成登记者与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要共同担责的,对登记者来说,风险非常大。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游某某作为登记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符时没有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应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由于法律意识缺乏,许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有的是亲戚挂名,有的是转让后未办理变更手续,其后果是很多业主无缘无故就成为了“冤大头”。案例:李某于2009年开设一家川菜馆,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面临亏损,无奈之下,李某决定将自己经营的这家餐馆转让给别人。张某闻讯,决定接手该餐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房产归谁所有?是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主要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归登记人所有,理由是《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且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归谁所有,房屋产权的归属只能看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取得及享有。另二种观点认为,房产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法律赋予不动产登
最高人民法院:未经登记并非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及各股东内部确认股东身份和持股份额的约定合法有效提示: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只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才能取得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与公司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对公司外部而言,公司的股权应当以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为准;而在公司内部,有关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之约定等属于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工资应该参照哪个地区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
案例分析: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参赛服务,原告交纳参赛费用,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被告公司注册地无人办公,被告也未告知原告地址变迁等情况,被告显已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费用8800元。基本案情:原告陆x与被告未来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
浅析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转载自 吴锦熤 成都律师吴锦熤 2019-11-29浅析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吴锦熤摘要: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的普遍选择,改革开放40年以来,出现了大量增长。但与此同时,有个体工商户的争议和纠纷也不断增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本文从个体工商户
对于个体户来说,营业执照的申请是需要按照规定去进行的,个体户和公司整体是有一定区别的,那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与店铺名需一致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与店铺名需一致吗 营业执照名称和店铺名称不一样是可以的。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
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可以去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身份证年龄。不过因为改年龄涉及很多利益问题,所以一定要有原始权威的证据,比如出生证或者原始户籍资料。申请人或监护人携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
原告诉称胡某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某洁双倍退还定金172万元;2.判令孙某洁向胡某芳退还过户押金3万元。孙某洁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孙某洁无需退还支付的定金86万元、过户押金3万元;2.判令胡某芳支付违约金172万元、拖欠的过户保证金2万元、孙某洁为交房清退租户的赔偿款48888元。胡某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孙某洁另行支付胡某芳另一半购房定金86万元,支持胡某芳一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如果双方没有异议的,一般以实际履行为准;2、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若销售者在促销时明确表示的商品质量与实际商品质量存在区别且存在质量瑕疵的,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退货
律师观点分析1、基于某些原因,实务中存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情况不一致,借贷关系中出现两个借款主体,名义借款人是以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则是实际使用借款。此时,该如何承担责任?2、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明确仅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实际借款人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享受了借款活动的利益,按照
【法律意见】营业执照上的店名和门头广告牌的名字不一样会罚款。【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碍于亲友情面,许多人不好意思拒绝于是顺手帮了这个忙那么问题来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
【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款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比如,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以一处房产作为担保,向李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李四将50万元借给张三后,张三通过银行转帐的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借款人应作为被告。如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为便于查清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宜追加实际收款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民间借贷应注意什么 1、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经归还的,属于对借款真实存在的自认。对该借款事实一般可直接予以确认。至于借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王向阳律师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