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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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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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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赵欲购买老王的房屋,但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屋为老王和老刘共有,那么,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面对这种情况,小赵应当要求老王通知老刘到场,由老王、老刘一起作为房屋出卖人重新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16条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民法典》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律师评析法律规定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经依法登记后,权利人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即俗称的产权证,同时,相关登记信息也记载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簿。

绝大多数情况下,产权证与登记簿的内容是一致的,可以简单地把两者理解为副本与正本的关系。但实践中,因操作失误等各种原因,可能发生产权证与登记簿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217条的规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确存在错误。

本案中老王持有的是《房屋所有权证》,其与目前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都是有效的不动产权利凭证。按照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取代之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证书。

相关权利人可以主动申请换发新证书,也可以继续持有旧证书。无论是否换证,均不影响权利人的权利行使。

现阶段,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证书主要有几类,其内容与特征如下: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不动产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以及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

例如,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律师提示鉴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实践中,买受人在购买房屋等不动产时,应在买卖合同签署前主动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簿记载事项查询,尤其要重点关注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等。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一致,应根据查询结果针对性地设计合同条款,保证实现自身合同目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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