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非确定开工日期惟一凭证。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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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9月,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
建筑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载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开发公司申办并获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工程款鉴定时,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共同确认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法院认为:①合同约定、开工报告载明、开发公司申报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情况下,应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日期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
尽管施工合同约定了工期,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建筑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②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表明,无论施工方,还是监理方,均认可该日期。且工程款鉴定时,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亦为前述日期。
就建设工程而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机构共同确认的开工日期当然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应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③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并不具有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开工条件,并不能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惟一凭证。
实践中,开工日期早于或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情形大量存在。当二者不一致时,同样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而非施工许可证上记载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
故本案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应认定为2011年5月15日。
实务要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并不能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惟一凭证。
当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作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韩延斌,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王林清),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512/230:11)。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如果“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因为工作失误导致的,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是合同两方有意调整,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两方另签订合同谈判纪要予以明确。招标法第46条限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合同的商定实质性的改变了招标文件限定的条款,此商定为无效商定。非实质性的改变的条款以签订合同是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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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小编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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