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多年工程律师经历,这种情况在招投标中是存在的 发布招标公告时,施工图纸还没有全部出具,但是招标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 中标后,如果招标单位的图纸工程量差异过大 一是可以重新洽商调整,二是可以废标后重新招投标 如果是国有资金的项目,差距过大是需要重新招标的 另外也可以采取工程变更的方式解决问题。
要看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幅度而确定,工程合同比较复杂,最好让律师审阅招标文件及合同后再做针对性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非确定开工日期惟一凭证。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为准。标签:工期|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案情简介:2011年9月,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建筑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载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开发公司申办并获
你好,我们高飞律师团队是专门处理这类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跟我沟通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采取身份证和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身份证和档案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 "委托招标单位" 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招标是否有效,与招标人与发包人是否一致没有必然关系,一般招标及其合同效力按照以下情况来判断:第一,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
如果“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因为工作失误导致的,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是合同两方有意调整,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两方另签订合同谈判纪要予以明确。招标法第46条限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合同的商定实质性的改变了招标文件限定的条款,此商定为无效商定。非实质性的改变的条款以签订合同是准。
会。 解析: 用户可以进行学历认证。需要本人将原来的身份证和现在的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在旁边写明号码变更的原因,并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认证,现场填写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学籍号与身份证号不一致将会影响到中考、高考、乃至升学录取等方面问题,学籍号与身份证号不一致,可以申请学校出具“学生证明”,后持“学生证明”和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开具正确的的
法律分析:如果初次登记日期不一致,会导致保险车辆出现不同的保险价值保险单的初次登记日期是影响保险价值的一个关键因素。但就国家目前相关规定而言,保险单中列明的初次登记日期只能以行驶证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不规范的装修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劳动法库小编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
公司实际发放工资六千七千八千,但是劳动合同仅写了2000多,这种合同有套路,签的时候需要考虑好了,那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般的情况下,公司都会跟你说,为了避税,还有一些原因就是考虑降低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但是你一旦签了这样的合同,发生了纠纷,你不能够证明实际发放工资是多少,那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等等的这方面基数的计算都会大幅度的降低,而且劳动者要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到底多少是有一定难度的。比如说
【裁判要旨】新《证据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综合证据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更可能是其他法律关系,并向原告释明,但原告仍坚持按其认为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变更诉讼请
社保网、保险网算什么,能解决什么问题只要是1993年建立社保制度前参加工作者,就肯定参保时间与工作时间不一致。只要有个人人事档案,档案中有当地当年劳动局计划指标招工登记表、或计划招工合同制登记表、入厂登记表,就可以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除了上述的不一致可以解决,其他的不一致就是不一致了,一律按缴费年限计算。
当土地权属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土地补偿款是否应遵循“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土地权属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土地补偿款分配应考虑双方的利益。土地补偿款由土地所有权人统一领取,可以根据村民使用土地情况,确定具体分配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制定的“村规民约”只
这实际上是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加班加点,你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裁判要旨:职工办理退休,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但当最先记载职工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中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记载不一致,且均经涂改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全案证据材料以及客观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职工出生时间。一、案情简介:原告(上诉人)诉称:原告于195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及户籍登记均为此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未经登记并非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及各股东内部确认股东身份和持股份额的约定合法有效提示: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只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才能取得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与公司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对公司外部而言,公司的股权应当以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为准;而在公司内部,有关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之约定等属于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
一、民法典机动车主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
案例:小赵欲购买老王的房屋,但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屋为老王和老刘共有,那么,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面对这种情况,小赵应当要求老王通知老刘到场,由老王、老刘一起作为房屋出卖人重新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问: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答:最高院民一庭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
浅析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转载自 吴锦熤 成都律师吴锦熤 2019-11-29浅析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吴锦熤摘要: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的普遍选择,改革开放40年以来,出现了大量增长。但与此同时,有个体工商户的争议和纠纷也不断增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本文从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