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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公司名称与盖章处名称不一致的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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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公司名称与盖章处名称不一致的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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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同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处加盖的是被告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现《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被告公司,并非C公司,且原告实际供货方亦为被告公司,故可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

被告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合同打印公司名称与尾部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或母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或子公司;

又如公司名称打出别字、少字;再如替换合同模板过程中忘记更改对手公司名称。首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中出现名称不一致的笔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其次,就合同主体而言,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的话,权利义务人以盖章的公司为准,因为盖章的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做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

此外,名称不一致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了名称,对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仍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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