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咨询比较的多的一个问题是:公司设立时,合伙人签订了《股东协议》或者《投资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统称股东协议),但公司注册时许多工商登记机关一概要求按章程范本填空。
股东之前签订的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注册的必备法律文件、而股东协议是任意性文件,所谓任意性文件,就是对于公司注册来说,可有可无。
但是我们知道,股东协议关乎合伙人之间的能否合作的好,合作的长久、决定公司的稳定和公司战略的实现,是公司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合伙人在决定共同创业时,很多想法是通过股东协议确定下来的,比如持股比例、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这样最基本的权利、再如股东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继承权的限制性规定、退出机制等等这样非常重要的事项都会体现在股东协议之中。
所以,股东协议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在公司设立时,按照公司战略布局合理设计股权结构的根本原因。
我们发现,公司法是大力鼓励股东意思自治的。
比如,《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条当中,“但是”之前的内容是公司法的规定,“但是”之后的内容是授权股东按自己的意思约定。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约定,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的比例按实际出资比例,如果有约定的,就按约定。
这种约定大于法定,就是公司法对股东意思自治的鼓励,你注意到了没有?公司法有很多这样的条款,目的就是授权股东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让合伙人有更好的合作基础、共同实现创业梦想。
对此自治性的约定,先是约定在股东协议之中,然后在注册时放到公司章程里面,这是股东合法的要求,但是许多工商局却还是怕这怕那,注册时要求填写他们给的章程范本,致使公司章程还是没有摆脱“千人一面”的落后状态。
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问题,所说的不一致,要么是股东协议的内容章程中没有,要么是与章程中写的不一样。
这就是创业者最关心的,二者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是说,万一股东在存在不一致的这个问题上出现分歧,该按哪一个办?
我们先来说一下股东协议本身的效力问题。
公司章程受公司法约束,按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效力。而股东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是受《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约定的,也就是说,股东协议本身的效力由合同法及民法总则认定。
如果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且不存在合同法及民法总则规定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还有一点在说明的是,股东协议只对签订协议的全体股东生效,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当二者存在不一致时,一般分以下情形处理:
第一、如果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同一内容都有规定,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但股东协议中有约定,应当按股东协议约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避免在内部纠纷处理上出现分歧,同时为了更好的在诉讼中确定适用依据,股东可以在股东协议及公章程中加上一些条款,对二者的不一致内容问题做一个技术性处理,以保证股东协议在解决纠纷时的优先地位。
有关技术条款的确定,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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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开庭直接下判决书。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二是二审对没有新理由和新证据的民事案件,都可以不开庭审理,就直接作出判决。如果是交通事故纠纷,必须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判决。如果不经过开庭审理,绝对不能判决。如果作出判决,一定是错误的,属于程序违法,上诉后,二审法院一定会发回重审的。如果判决书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认缴资金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必须一致,否则会受到处罚,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罚款多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后订立的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
本案合同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处加盖的是被告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被告公司,并非C公司,且原告实际供货方亦为被告公司,故可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合同单价和发票单价必须是一致的。合同金额高出发票金额,涉嫌偷税漏税合同金额低于发票金额,涉嫌虚开发票。若发生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来确定。 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应以实际金额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档案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名字不符,需要证明二者为同一人,可以分别情况处理: 一、档案的名字是曾用名的,在公安机关打印户籍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没有登记曾用名的,查找当年使用曾用名求学、生活、工作的资料证明。 二、音同字不同的,可以结合档案中的其它材料予以认定。档案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档案各材料之间名字,出现音同字不同,是常见的情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是早年身份证制度实施前,改名和登记不
退休年龄是以档案最早年龄为准。 根据人社部的规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是以身份证和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身份证和档案出生时间不一致的,要以档案中最原始的记载为准。 也就是说,当遇到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样的时候,是以档案中的最早年龄为准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是按照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哪一个更小,就以哪个为准。简而言之,哪一个年龄对退休人员人员不利就以哪个为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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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协商 建议尽快诉讼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或者去社保部门请求社保部门对公司追缴,或者你自己补缴后向公司要求赔偿一、离职后一般社保怎么交?1、员工离职后,原公司就不会继续交纳社保了,原单位会去社保局办理减员手续,这样员工的社保就自动封停了。2、如果员工去外地了,那么得将社保转移至外地,员工只需到原交费地的社保部门开一张“缴纳凭证”带到新地方新单位,就可以了,其余的事由单位来办。如果转移到本地的新单位,则只需将该员工的社保号
应该是填原来的高中。
需要“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这个证明只能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异地派出所没有这个权利。办理这个证明,需要持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代身份证遗失的,也可以用其他有身份证号码的证件代替,比如驾驶证(但必须是原来15位)、老版的手写有15位号码的户口本。实在找不到的,还可以到原来用15位身份证号码登记账户信息的银行、证劵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具用户信息表(可能叫法不一样,反正就是上面有15位
劳动关系和社保不一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一、 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哪些凭证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的凭证如下:(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
你好,可以变更合同金额与发票一致。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你的情况进一步调查事实情况,与相关部门核实确定,在确定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为你争取到法律权益,以保障你的利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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