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卖房销售人员Z某的引导下,在先提供签名页的前提下,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是等到委托人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内容页后,发现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与自己实际支付的价款不一致,自己实际多余支付了79779元,于是委托人寻求销售人员Z某、某置业公司,请求返还多余支付的购房款,在多次协商无果下,委托人只能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2019年,委托人在得知被告某置业公司的商品房项目在售的消息之后,到置业公司的项目售楼部去具体了解房屋有关事宜,销售人员被告Z某向委托人告知:该项目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销售价格约为37000元/平方米。
委托人当即决定购买该项目的房屋,该房的面积为31平方米,并且销售人员被告Z某表示,依照之前的售价计算,在交易价XXX元的基础上优惠1330元后,该房合同交易总价为XXX元。
之后,委托人通过ATM转账及POS机刷卡方式,分7此共计支付购房款649000元,在付款期间,应被告某置业公司的要求,委托人签署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在签完协议书一周之后,在销售人员Z某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一页签名页的情况下,被告Z某向委托人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内容会在后续按揭贷款手续办理完成后交于委托人,于是委托人在该签名页中签署了姓名。
在办理完500000元按揭贷款用于某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后,加之前已经支付的649000元购房款,委托人实际安排支付了购房款一共XXX元。
在被告Z某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内容页交于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才知道与置业公司的真实合同交易价格为XXX元,自己实际多余支付了79779元。
委托人在得知自己多余支付购房款后焦急万分,多次希望与Z某、置业公司协商退还多余购房款,但是两被告坚决拒绝协商,Z某表示多余支付的款项是委托人向自己支付的佣金、居间服务费,置业公司则以没有收到购房款为由拒绝退款,委托人无奈之下,寻求李律师希望能够找到解决之道,委托人在李律师的指导下收集付款凭证、POS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购房过程所涉及的书面材料等,分析合同条款及前后时间线的交易状况,认为多余支付的购房款并非是Z某所说的佣金、居间服务费,置业公司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在开庭审理中,两被告依然以前述为理由拒绝返还款项,可是在李律师有针对性的对被告询问及提供相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多余支付的购房款,实现了委托人的诉求。
律师点评:
由于当今房地产市场交易火爆,所以出现的房产纠纷也各式各样,更甚者有些销售人员利用双方获取信息的不对等地位,向购房者肆意从中索取利益,欺骗购房者,使购房者无端遭受经济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房产销售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才导致购房者多余支付了购房款项,提醒购房者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是否和交易时所协商的一致,避免之后出现不必要的分歧。
此外,签合同时还要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定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定金纠纷。
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5.买期房要约定资讯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你好,可以变更合同金额与发票一致。
认缴资金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
劳动关系和社保不一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一、 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哪些凭证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的凭证如下:(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院可以不开庭直接下判决书。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二是二审对没有新理由和新证据的民事案件,都可以不开庭审理,就直接作出判决。如果是交通事故纠纷,必须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判决。如果不经过开庭审理,绝对不能判决。如果作出判决,一定是错误的,属于程序违法,上诉后,二审法院一定会发回重审的。如果判决书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法律分析:1、购房合同的金额不是实付金额。 2、购房合同的金额与实付金额有差异,如果不是合同变更,就是合同没履行完,属于正常。 3、购房的实付金额与发 票不符,发 票。 金额应为实际全款金额,差异可能是存在有需要退还的款(实量后房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也可能有没交完的款,是属于正常,不足为奇。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特别声明:本文章系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文尧律师,根据办案经验精心编写的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在房产纠纷案件中,经常有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房屋层高明显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业主可以怎样进行维权呢?若您遇到了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房屋层高明显不一致的问题,文尧律师在本文中给大家提供两种维权方式供大家借鉴:其一、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层高明显
工资的扣税是按照应税额与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乘积来进行计算的。而应税额=纳税人当年的工资收入总额减去费用六万元和各项法定扣除后的剩余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如果无法协商 建议尽快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很多民间借贷之中,借贷关系其实比较复杂,要么没有借条,要么是现金转账,这类型案子,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审查案件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往往给案件代理产生了难度,笔者以之前代理的一个案件作为典型案件,为大家分析一下。张三与李四网上认识,熟识之后,张三向李四借款,一开始均为小额借款,数额不大,后来张三向李四说明,家里需要钱,为表明诚意,在只有借款3-4万元的情况下,出具了一张15万的借条,并说明了还
退休年龄一般可以按身份证上的年龄来确认;但如果与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不一致的,除有相反的证据以外,一般按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为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是年满六十周岁,而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是年满五十周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希望帮到您
如何处理实际工作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
一般不会影响的,这个手写打印都可以,如果担心涂改有影响可以在涂改处按手印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你应收集存在劳动关在系的证据,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保险金。单位违规辞退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小写是一致的,合同有效。但是定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无效。大写金额不易书写错误,一般以大写金额为准,除非“显属不合理”,譬如价格和市场价相差过大,明显属于手误的,这样的合同应双方协商更改,否则的话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关于“车牌号与保单中记载不一致,能否获得理赔”的案件分析 案件背景:2021年8月9日,杨某以其实际所有福田牌货车(车牌号为冀BT9280)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保单载明的保险人为杨某,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甘DT9280,与事故车辆不一致,发动机号与车架号、品牌型号与事故车辆一
律师观点分析
1、什么是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结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的原始依据和必要资料。2、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有何区别?以销售项目性质和纳税主体资格为标准,发票通常被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
您好,如果借款时指定用第三人账户转款或交付被借出的款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当出借人与实际提供借款的人账户不一致时,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时,可能导致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