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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了不开票,发票还要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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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了不开票,发票还要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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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结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的原始依据和必要资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有何区别?

以销售项目性质和纳税主体资格为标准,发票通常被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其不仅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两者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购货方可以凭票抵扣,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普通发票而言,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前者一般适用于企业,后者一般适用于自然人。

3、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4、收到货款,就要开发票吗?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6、买方购进货物时,已支付部分货款,要求卖方开具发票,卖方以买方未付清全部货款而拒绝开票。或者,买方购进货物时,因其在合同中约定不开票,但后因出现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此时再要求卖方开具发票而被拒绝。

问: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对于上述情况,如果企业既未开具发票,也未提取销项税金的,税务机关将按偷税论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已经对未开具发票的罚款金额做出了规定,即可以处罚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一般按照下列具体办法进行处罚:

1)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应开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买方需要发票,卖方都应开具。如果拒绝开具或者有意不开都属于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并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如果买方不需要发票,纳税人的收入应当正常记入营业收入,而未减少税收的应由所属税务机关认定后免于处罚。

7、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卖方能否仅以发票以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其本身既无法证明货物已经交付,也无法证明货物已经支付,但是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尽管如此,本律师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出卖人提供了发票,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但如果事实上已经发生了货物交付的事实,那么买受人罔顾事实而予以否认的话,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

对于虚假陈述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比照该条文中列明的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情形进行处罚,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即便出卖人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款抵扣资料等证据,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案件事实确实已经交货,买受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作虚假陈述,可能需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8、刑法中对偷税行为如何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将该罪名以逃税罪进行取代。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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