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时点应当为审查起诉时。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保证自己是某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方可具有原告资格,并达成起诉条件之一。
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各方面因素或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不再具有原告资格的情况。对此,为顺利行使诉权,我们要了解人民法院是在何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就显得非常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观点,为了保持诉讼程序的稳定,也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原告资格在诉讼中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故人民法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时点应为审查起诉时。
那么当事人遇到法院以其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首先当事人应当先初步查看法院认定自己不具有原告资格的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然后逐项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看看法院的理由是否充分及正确;
此外,还要看一下自己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目的及是否起到证明作用,以综合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但鉴于以上工作具有一定难度及需要专业法律知识支持,故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获取专业法律建议和律师帮助来作为参考。
经自查和判断,若当事人确实具有原告资格的,则当事人应当委托律师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以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若遇到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或改变行政行为,且如果已撤销的行政行为已经对自身权益造成了损害,或经改变的行政行为还是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则当事人仍具有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此外,若有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是适格的原告,但有关行政行为在当事人提起上诉前被撤销或改变的,则当事人在该二审程序中,仍具有诉讼资格,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在一审时已经被认定,且当事人系针对原行政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后,律师提请当事人注意,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及认定的时点并非一成不变,遇到具体案件仍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方能使当事人及时通过行使诉权来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起诉离婚可以查对方聊天记录,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单独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而得到法院的支持,通常需要其他的证据加以辅佐。
本案合同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处加盖的是被告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被告公司,并非C公司,且原告实际供货方亦为被告公司,故可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裁判要点除非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重大添附或者依托承租的房屋依法享有生产经营权,征收行为将会直接造成其在房屋上的重大添附损失或者存在停产停业损失,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承租人依法对征收决定或强制执行行为享有原告资格和复议申请人资格外,一般情况下,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普通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存在的仅仅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对政府征收房屋行为通常不具有原告资格和复议申请人资格。?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
第三人具有举证权利。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被告只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依据,而不是对一切事实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并不排除原告的举证,也不排除第三人的举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地维护自已的权利,特别是处于依附于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提供的证据所受限制,因为这时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首先先明确起诉,自诉和非诉的概念:起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自诉是相对于公诉来说,主要强调的是有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主动提出的诉讼。非诉是与诉讼窢乏促何讵蛊存坍担开相对的词,即诉讼之外的程序去仲裁等。从概念上看,起诉里是包含自诉这一种的,起诉和自诉都属于诉讼,和非诉又是不同的一种程序。就行政诉讼来说,本身就是自
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必须认真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通知被不起诉人的同时,应当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行政诉讼政府败诉应这样追责:经人民法院判决,政府败诉的,政府应当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如果政府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该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定,一般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分配。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和配偶。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施工劳务资质属于建筑企业资质的一种,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有不同的类别和等级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因合同当事人有违约情形而导致无效,买方违约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因此当事人在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时候,应当参照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占有,该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法院会议纪要:原《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予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因此,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
你好,这个要看双方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中说明了要源代码,则需要交付源代码,如果没有,就不需要交付源代码
员工伤亡老板赔不起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板的财产。 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
职工被单位除名怎么办范某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方知自己在15年前已被除名。原来,范某的单位只是将除名决定记入了个人档案,并未向范某宣布和送达。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济宁某公司对范某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1983年10月,范某从微山某农场调入济宁某公司工作。1984年范某承包了本公司的门市部,开展承包经营。四年承包期满后,双方依法解除了承包合同。1992年7月,该公司以范某
1、是的,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代表着人民检察院经过审理认定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属于结案了。2、如果公安机关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的,应当释放嫌疑人,并且出具犯罪嫌疑人的释放证,然后撤销案件或转其他行政处罚。比如公安机关因为甲涉嫌盗窃而逮捕了甲,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应该释放犯罪嫌疑人。
【案例回顾】李某与黄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两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后不法分子盗取李某微信号,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黄某谎称家人重伤,急需10万元钱治疗,黄某信以为真,向骗子汇款2万元。汇款后黄某才与李某核实,发现受骗,但是骗子无从寻找。于是,黄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两人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李某微信号被盗用骗取钱财,作为微信号原主人,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如果是实施了一般的骂人行为,但不存在强烈的、刺激性的侮辱、辱骂或者推搡他人的行为的,气死人是不犯法的。但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或者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仍用语言或者行为刺激对方致使对方死亡,以及主观上具有气死对方的故意,且实施了导致对方生气的行为的,则是犯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在原告席上的,只有原告跟原告的代理人,若是想坐的,可以委托亲戚代理这个案件,需要做好委托手续,开庭时提交法庭就可以。
1、是的,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代表着人民检察院经过审理认定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属于结案了。2、如果公安机关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的,应当释放嫌疑人,并且出具犯罪嫌疑人的释放证,然后撤销案件或转其他行政处罚。比如公安机关因为甲涉嫌盗窃而逮捕了甲,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应该释放犯罪嫌疑人。
2014年8月6日一起轮奸案,警方抓住嫌疑人后,按照程序带受害者去医院做妇检时,她竟然溜走了。接下来的调查,让南安民警更加吃惊——经DNA检测,她有男性的染色体。也就是说,她在生物学上,应该是男人。去年3月发生在南安市仑苍镇的一起强奸案,到底能不能定为强奸,引起了法官的争论。 7月23日,经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魏某、黄某最终被认定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昨日,判决生效。据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