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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时点为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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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时点为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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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复: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时点应当为审查起诉时。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保证自己是某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方可具有原告资格,并达成起诉条件之一。

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各方面因素或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不再具有原告资格的情况。对此,为顺利行使诉权,我们要了解人民法院是在何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就显得非常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观点,为了保持诉讼程序的稳定,也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原告资格在诉讼中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故人民法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时点应为审查起诉时。

那么当事人遇到法院以其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首先当事人应当先初步查看法院认定自己不具有原告资格的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然后逐项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看看法院的理由是否充分及正确;

此外,还要看一下自己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目的及是否起到证明作用,以综合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但鉴于以上工作具有一定难度及需要专业法律知识支持,故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获取专业法律建议和律师帮助来作为参考。

经自查和判断,若当事人确实具有原告资格的,则当事人应当委托律师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以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若遇到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或改变行政行为,且如果已撤销的行政行为已经对自身权益造成了损害,或经改变的行政行为还是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则当事人仍具有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此外,若有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是适格的原告,但有关行政行为在当事人提起上诉前被撤销或改变的,则当事人在该二审程序中,仍具有诉讼资格,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在一审时已经被认定,且当事人系针对原行政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后,律师提请当事人注意,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及认定的时点并非一成不变,遇到具体案件仍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方能使当事人及时通过行使诉权来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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