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为大家解答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的相关法律问题。
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承认和陈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往往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识,还包括其程序上的申请,以及表达证据采用和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例如:当事人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或维持行政行为,请求撤诉等,对于案件事实以外的内容属于适用法律层面的问题,不是单纯的实施层面的问题。
因此,不属于证据层面的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就是由证人证明案件事实经过。证人通过证言的形式来证明案件的事实,那如何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那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网友咨询: 孤证不能定案.是否适用治安案件? 刘伟律师解答: 要看
退休年龄一般可以按身份证上的年龄来确认;但如果与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不一致的,除有相反的证据以外,一般按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为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是年满六十周岁,而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是年满五十周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系xx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7年,刘女士家在本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并且xx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发布了《搬迁补偿方案》,载明:“……根据我县城市规划,xx区不再安置宅基地,也不建设安置房,而是实行货币补偿,由村民自行购置商品住房。货币补偿及奖励标准如下:(一)房屋安置补偿费:对于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
(1)证据学上讲的当事人陈述主要是狭义上的,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陈述——,体现处分原则;就证据问题的陈述体现当事人质证的权利。(2)当事人陈述必须是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予以对待,不能产生当事人陈述的效力;(3)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并以口头形式为主。(4)可否由人代为陈述的问题,区别不同的情况。
审计结论能否作为项目结算依据?案情简介2014年3月7日,某绿化公司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市政工程公司将某路段人行道绿化工程发包给某绿化公司,最终工程结算按现行定额标准,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按审计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优惠3%进行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因某绿化公司认为某市政工程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82万元及相应利息。为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1、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3、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夫妻之间闹离婚的理由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轨,不能获得对方的谅解,从而引起双方感情不和,最终走到离婚的地步。在诉讼离婚中,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出轨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出轨一方有可能与小三同居,也有可能不同居,依据这一项不能将出轨定为离婚的理由。同时,民法典还规定,
据专家介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贿与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同等处罚。如美国联邦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在法定刑的量刑上,对行贿和受贿两者处罚相同。在西班牙、阿根廷、新西兰、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实行行贿和受贿同罚。据华东政法大学卢勤忠教授介绍,世界很多国家,对于行贿罪的处罚轻于受贿罪。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受贿罪的最高刑为20年有期徒刑,行贿罪的最高刑为受贿罪的三分之一。蒙古国刑法典规定受贿罪的最
------即便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自己变更诉讼请求,更不能依次作出实体判决您好,或者自行改判!-你所说的情况下,“证据规则”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一审没有引用正确规则。否则,二审法院也不能维持一审裁判,对方当事人会丧失上诉权,二审不能主动变更诉讼请求,所以二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是对于变更诉讼请求后的判决结果,不仅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理由有;二是二审会犯下一审同样的错误,依然是对方上诉权的问题;
一、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1、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
------即便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自己变更诉讼请求,更不能依次作出实体判决您好,或者自行改判!-你所说的情况下,“证据规则”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一审没有引用正确规则。否则,二审法院也不能维持一审裁判,对方当事人会丧失上诉权,二审不能主动变更诉讼请求,所以二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是对于变更诉讼请求后的判决结果,不仅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理由有;二是二审会犯下一审同样的错误,依然是对方上诉权的问题;
观点:庭外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同样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庭外调查中收集得到的任何新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并允许控辩双方对证人、鉴定人提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一、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刑事庭审主要是在法庭上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展开证据调查,而质证是证据调查的核心,是法庭认证的前提。所谓质证,是就对提交法庭的证据由诉讼各方面质询、诘问、探究和质疑、包括对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进
《律师帮帮忙》是一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围绕老百姓生活中实际的法律困扰,邀请嘉宾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让观众轻松地明理知法。怀向阳律师作为常驻嘉宾律师参与了多期节目录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案情】杨某(父亲)与李某(母亲)系夫妻,生前育有三子。夫妇二人分别于1985年,2017年去世。原由杨某承租
行政诉讼政府败诉应这样追责:经人民法院判决,政府败诉的,政府应当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如果政府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文字上看该条并未包含鉴定意见,本条中的等证据材料中的“等”原则上作等内解释,即通常只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包含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遗产的继承如有遗嘱的从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
在原告席上的,只有原告跟原告的代理人,若是想坐的,可以委托亲戚代理这个案件,需要做好委托手续,开庭时提交法庭就可以。
第三人具有举证权利。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被告只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依据,而不是对一切事实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并不排除原告的举证,也不排除第三人的举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地维护自已的权利,特别是处于依附于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提供的证据所受限制,因为这时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一、民法典中房子未过户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民法典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所以不管有没有办理过户都是属于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二、遗产分割要注意哪些事项(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
导读:行政诉讼证据系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事实依据,错误提交证据或遗漏重要证据,均可能导致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那么提交证据时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析。一、提交证据前的梳理整理工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时间,行政诉讼是一行为一诉。所以,在当事人仅对行政机关的作出的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分别就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一定要提前对行政行为所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