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帮忙》是一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围绕老百姓生活中实际的法律困扰,邀请嘉宾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让观众轻松地明理知法。
怀向阳律师作为常驻嘉宾律师参与了多期节目录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
杨某(父亲)与李某(母亲)系夫妻,生前育有三子。夫妇二人分别于1985年,2017年去世。原由杨某承租的公司职工宿舍,在其去世后,由李某承租。
后因拆迁于1997年、1998年期间购买该诉争房屋。拆迁后的回迁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于2014年立了公正遗嘱,遗嘱中称回迁房由三儿子一人继承。
现大儿子与二儿子认为回迁房有父亲的份额,他们可以继承属于父亲的遗产。并且购买回迁房时需要交房款,二儿子卖掉了自己的回迁房指标,并用所得的部分款项购买了母亲居住的这套回迁房。
因此回迁房本来应该有二儿子的部分。
【当事人诉求】
重新分割父母的遗产,继承属于自己的部分。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
一、诉争房屋即回迁房是否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去世的配偶的遗产份额?
本案诉争房屋属于“房改房”拆迁后的回迁房,要确认回迁房是否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确认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理论上来说,“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那么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变化的。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中的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以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的理由废止了上述【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认为使用已去世配偶工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财产份额没有细化。
直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1日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其中第6点提到:“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应由健在一方与已故配偶共同共有。
所以,回归到本案,本案中要确认诉争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房改房时使用了父亲的工龄,以此来证明诉争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不能擅自处分属于父亲的那部分房屋份额,父亲的份额可以由家中子女法定继承,母亲将房屋指定由三儿子继承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老二将自己的房屋指标卖掉,并用所得部分款项购买了诉争房屋,该房屋中是否有二弟的份额?
二儿子将自身的拆迁安置利益让渡给母亲,二人共同购买一套安置房屋,从本意上讲可以考虑二儿子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一、需要证明当时家里的经济状况差,母亲无力购买。
二、需要证明二儿子将房屋指标转让后,将款项支付给母亲购房。
三、需要证明家庭内部有此合意。想要明确该房屋是否有的份额,需要明确当时老二出资是否与母亲有约定,如果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回迁房,那么房屋应该是有老二的份额,虽然房屋登记的是母亲一人名下,但实际上应该有老二的份额。母亲立遗嘱将整个回迁房指定由三儿子继承,损害了老二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共同出资购买回迁房,那么老二的出资可以认定为是借款。老二与母亲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笔借款应该由母亲的继承人老三来偿还。
三、如果三弟存在虐待母亲的情形,是否会丧失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存在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确可以确认丧失继承权,但此规定仅局限于法定继承中,公证遗嘱一般很难推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存在遗嘱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存在被胁迫、被欺诈的情况),很难证明是不合法的遗嘱。
综上,本案应首先去相关行政机关查询档案,明确当时房改房时是否使用了父亲的工龄,如果确认使用了父亲的工龄,就可以确认回迁房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的遗产应该由其继承人共同继承。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以选择再次起诉,起诉要求分割继承父亲的遗产。对于老二主张的房款,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房款当时交给母亲用于购买回迁房了,才能够主张是与母亲共同购买回迁房或者主张是该笔款项是借款。
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二部主任律师怀向阳,专注婚姻家事领域,以上内容是有关“《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使用工龄部分能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的介绍,如您还有问题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可以联系我或者与我面谈,我都将会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这种情况视为遗产,这算工龄所对应的房产份额,需要按照继承来办理。故其继承人有继承权利。
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权属和继承问题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任云律师 2019年2月3日,正是春节除夕,我的当事人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看到完全支持上诉请求的判决结果,全家终于长舒一口气-----可以踏实地过春节了。简要案情:蔡某、张某夫妻为某单位退休职工,育有蔡1、蔡2、蔡3三子。蔡某去世四年后,张某用蔡某生前45年工龄和自己的24年工龄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房改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考虑到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的承继性,应将此类“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房改房”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房屋形式,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房改房”还是普遍存在于各大城市中成为离婚继承等相关案件处理时一大难点。“房改房"属于计划
一、房改房如何计算工龄折扣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按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其成本价与工龄折扣率为0。9%。购房职工夫妇的工龄须凭其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包括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规定开具的证明确认。购房职工丧偶再婚的,按其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未参加过工作无工龄的不享受工龄折扣。购买公有住房实行限量,购房人一个家庭有两处(包括承租公房、自有私房)以上住房的面积应合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在律师指导下进行,来电详谈。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继承人陈小遗留的位于B市1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涉及李大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继承。原被告是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李大于1980年去世,母亲陈小于2016年8月7日去世。父母去世后留有位于B市1号房产,该房产登记
房改房属于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本身带有一定的国家政策属性,房改房的价格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而是综合了包括夫妻双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后确定的,相对于市场价有很大的优惠。在权属上,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共同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享受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的房改房是否为“共有财产”,因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
婚后房改房算共同财产。如果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单位所有,房屋所有权一般属于住房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婚后,假如是一方婚前取得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获得的,则是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承租房由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取得完整产权后能依法购买。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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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1、预告登记: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注:此为广州费用,佛山办理费用请到佛山房管局咨询)。2、权属登记: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个人的住房补贴直接与工资挂钩,买不买房、买多大的房,应由购房人根据家庭经济能力自主决定。但从节省土地、节约资源和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考虑,近期,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要有所控制,原则上按照本人相应职级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选购。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个人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也要按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住
法律分析:房改房可以买卖。房改房的买卖过户流程如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2、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4、立契。5、缴纳税费。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
法律分析:房改房小区除了居民购买的房屋属于业主外,小区的公共区域(包含小区的楼梯过道、小区绿化、小区道路、小区停车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国有资产。业主拥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
二手房个税按差额20%抵扣,由卖方承担。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按财产转让所得进行计算税率为20%;或者按已经成交的价格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的,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条件有:1、贷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2、贷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贷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好;4、贷款人名下没有其他的房产或房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
按照买卖合同中对迁移户口的约定办理,如果约定了违约责任,可追究。您可以要求将户口迁入
没有房产证的回迁房买卖协议依法成立即有效,但当事人仅享有债权,对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回迁房没有房产证属于产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协议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