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
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继承人陈小遗留的位于B市1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涉及李大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继承。
原被告是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李大于1980年去世,母亲陈小于2016年8月7日去世。
父母去世后留有位于B市1号房产,该房产登记在陈小名下。2018年,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继承进行了民事诉讼。诉讼中原告提交了新证据表明涉案房屋原是公房,2000年3月被继承人陈小在购买该房产时使用自己的工龄,同时也使用了已去世的配偶李大的工龄,从而获得了政策性福利补贴。
2018年6月11日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件中第6条明确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福利所对应的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据此规定,应当认为涉案房屋并不是陈小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有原告和被告的父亲李大财产性利益在其中,这部分财产性利益属于李大遗留的遗产。
二审法院判决书认为,对于涉及涉案房屋中李大工龄优惠之财产利益部分,当事人应另行起诉解决。由于涉案房屋房产中原告父亲李大遗留涉及工龄优惠之财产性利益部分没有进行处理,父亲李大对此也没留有遗嘱,原告有权继承该财产性利益,要求对该财产利益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处理。
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判决给被告李二继承,故被告李二应当在已继承涉案房屋房产基础上,将父亲李大相应的财产利益支付给原告。
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李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涉案房屋房改时没有实际使用李大的工龄,单位的调函及相关手续中李大的单位都没有盖章,可见没有使用李大的工龄,我方认为没有使用李大的工龄,是银行考虑到老干部给了优惠,如果法院认为使用了李大的工龄,我方认为其中一半属于李大配偶的,是工龄对应的个人部分,将财产价值分为了个人部分和非个人部分,工龄对应的价值应是共有财产,对于计算方式中涉及到的价值,购买公房时的市价和房屋现值应由原告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我方认为房屋的现值字面意思,应该理解为继承发生时的现值,而不是审理时的现值。
本院查明
李大与陈小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李
一、李
二、李
三、李四。李大于1980年去世,陈小于2016年8月7日去世。
2000年3月12日,银行(出卖人)与陈小(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陈小购买涉案房屋。其中,《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工龄:男方43年,女方49年,合计92年,年工龄折扣率为0.9。
房屋建筑面积为179.43平方米。
2017年2月15日,李二诉李一、李三、李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李二继承所有。2018年8月31日我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由李二继承。
后李一、李三、李四均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3月1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李二名下。
现李一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中李大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的价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大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58191.62元,但李一认为该数额即为李大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李二认为该数额的一半方为李大的个人部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一申请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本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2019年10月11日,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总价值1514.32万元,综合单价:84396元每平方米。
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双方存在争议,李一曾主张对2000年3月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无相关数据,故无法进行评估鉴定。
关于购房公房时房屋市值,李一提交了银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购房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写明:1999年,我行根据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住房,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超标面积每建筑平方米按基准价格4000元计算,并向职工出具房价计算表。
根据房地产评估所实地评估,考虑到周边地段环境等因素后,最终确定该宿舍区1号楼超标面积每建筑平方米基准价为2970.5元。
在此基础上1号房屋经过各项调解因素计算,确定陈小(户主)超标面积购房的基准价格是每建筑平方米2969元。
裁判结果
李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一、李三、李四各15万元。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陈小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大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陈小、李
一、李
二、李
三、李四作为李大的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
庭审中,双方对李大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达成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但李二认为该财产价值的一半方为李大的个人部分。因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根据李大的工龄折算的财产价值即应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李二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李一提交了银行出具关于购买涉案房屋的说明,该说明中,明确写明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基准价,而非房屋市值。
就此,李二提供了其在国家图书馆搜索的2001年6月涉案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值,该价值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较为接近,法院将以此为参考,酌情确定购买公房时的市场价值。
关于房屋现值,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故应以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作为房屋现值标准。
对李二要求以继承发生时房屋价值为现值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在确定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房屋归属等情况对李二应补偿各方的数额酌情予以判定。
婚后房改房算共同财产。如果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单位所有,房屋所有权一般属于住房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婚后,假如是一方婚前取得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获得的,则是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实际上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属于财产性权益,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并不能就此否定其对这种财产性权益的拥有资格。在职工去世后,这种财产性权益通过配偶的购买行为转化为房屋所有权形态,将工龄优惠折扣通过房价表现出来。 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其对特定对象的补偿、
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权属和继承问题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任云律师 2019年2月3日,正是春节除夕,我的当事人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看到完全支持上诉请求的判决结果,全家终于长舒一口气-----可以踏实地过春节了。简要案情:蔡某、张某夫妻为某单位退休职工,育有蔡1、蔡2、蔡3三子。蔡某去世四年后,张某用蔡某生前45年工龄和自己的24年工龄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房改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考虑到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的承继性,应将此类“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房改房”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房屋形式,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房改房”还是普遍存在于各大城市中成为离婚继承等相关案件处理时一大难点。“房改房"属于计划
《律师帮帮忙》是一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围绕老百姓生活中实际的法律困扰,邀请嘉宾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让观众轻松地明理知法。怀向阳律师作为常驻嘉宾律师参与了多期节目录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案情】杨某(父亲)与李某(母亲)系夫妻,生前育有三子。夫妇二人分别于1985年,2017年去世。原由杨某承租
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在家事案件中占据不小比例,特别是涉及房屋的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房屋权属的审查以及处理尤为谨慎。其中对于房改房这一特殊类型,尤其是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得的房改房,在权属认定以及遗产分配时,究竟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笔者拟以此文与大家共同探讨。在探讨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应先来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用去世配偶工龄购的房属于遗产吗使用去世配偶工龄购房是在世未再婚配偶专属的购房优惠,优惠对象是购房人即在世配偶。因此,使用该工龄享受价格优惠,并不能将个人财产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使用去世配偶的工龄购房行为的性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只能依据相关房改政策来判断了。针对使用去世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相关的政策标准大同小异,律师总结大致要点如下:使用去世配偶的工龄购买房改房,可折抵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
若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有关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买方户口迁入的明确约定,则卖方拒不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合同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卖方应履行将其户口迁出的合同附随义务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而住宅的产权年限一般是70年,到期自动续期,重建的话可依法批报。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自2018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出台以后,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的性质基本上已经无争议,虽然还有一些争议的声音(如:《享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的权属探析(上)|杨晓林 段凤丽|家事律师视点|》以及《再论享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的权属—写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疑难问题的解答》发布之后|杨晓林 段凤丽|家事律师视点》),笔者在《北京高院
根据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公有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公民只拥有部分产权。确定房改房的权属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是房屋分割的前提。(一)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后共同承租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
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1、预告登记: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注:此为广州费用,佛山办理费用请到佛山房管局咨询)。2、权属登记: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
1、不可以。2、对于不动产来说,一般都是以登记在谁名下来看房屋的权属的,以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首先登记在父母名下,且是折合了父母的工龄享受了优惠的,即便夫妻二人以共同财产出资,也不可能主张这个房子是其双方的,只能向父母主张返还当时购房的借款。
您好,购买死过人的房屋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事前未告知房屋内有人死亡的事实,属于欺诈。您可以先跟卖方协商退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直接起诉到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即可。如果您对诉讼程序不熟悉,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指导。
子女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该实际出资作为债权处理,该房产仍属于其父母的遗产。对子女的该实际出资以债权的形式在得到债务人的补偿时,是否应当支付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子女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利息一般不予支持。因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事实,已经是出资所带来的收益,已经是一种补偿,如果在要求利息,有失公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法律分析:房改房可以买卖。房改房的买卖过户流程如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2、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4、立契。5、缴纳税费。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
1,房改房,已经买断产权、有房产证的,可以用于继承。,2、父母去世后,如果只有一个子女,父母各自的父母也已经先于父母死亡,如果没有遗嘱,子女一人继承全部房产。3、继承办法: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到房管局过户。
1、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及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得到的赔偿,而非死者本人生前的合法财产,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你有权处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虽然是全产权,但是如果当时分房子的时候你和单位有约定,那就按约定走,当然有些敏感单位的房子是必须卖给本单位的人。如果你只有部分产权如果是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