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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死亡配偶工龄所对应房改房财产价值如何计算(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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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死亡配偶工龄所对应房改房财产价值如何计算(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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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出台以后,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的性质基本上已经无争议,虽然还有一些争议的声音(如:《享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的权属探析(上)|杨晓林 段凤丽|家事律师视点|》以及《再论享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的权属—写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疑难问题的解答》发布之后|杨晓林 段凤丽|家事律师视点》),笔者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刚出台时也对实践中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的性质进行了实证分析,见《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产在离婚及继承案件处理问题 之 北京地区相关判决裁判要旨汇总分析》一文。

法院还是清一色倾向于认定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为生存一方的个人财产,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当作为已故配偶的个人遗产予以分割。

现在,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类案件的争议基本上在于已故配偶的工龄所对应房改房财产价值计算上,即《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公式如何计算。

实践中衍生出了千差万别的算法,笔者在上一篇推文《继承实务(二):已死亡配偶的工龄所对应财产价值(即遗产范围)如何计算?

》中已经给出了一种计算方式,近期,笔者又拿到一份北京市朝阳法院关于已死亡配偶的工龄所对应房改房财产价值计算方式,与大家分享。

房改房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在于《房改房的购房合同/购房契约》、《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没有这两份文件,房改房类案件将会相当困难,当然,这些文件的调查取证也是十分波折的。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见上表

案情已经无需赘述,我们直入主题,来看看房子的分割方式,以下是笔者臆造的一张《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为使大家看得清楚,横屏放置。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根据表中的数据,使用男方工龄30年,使用女方工龄20年,男女双方合计工龄50年,房屋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阳台面积10平方米,合计面积90平方米。

表中算式按照公式套入,由计价算式可知,若使用工龄优惠的情况下成本价应当是30678.234元。假设男方已经去世,女方在世。

那么,根据上表的计价算式,法院对于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遗产范围,即工龄的经济价值如何计算呢?

第一步:假设双方工龄之和为0,计算出房屋应当缴纳的费用为多少。如图:

第二步:计算出工龄优惠有多少。

即上两个表中的数据相减,53532.15-30678.234=22853.916元,此22853.916元即双方工龄优惠的总额,再分别计算男方的工龄优惠金额和女方的工龄优惠金额。

去世男方的工龄优惠金额:

22853.916*(30÷50)=13712.3496元

在世女方的工龄优惠金额:

22853.916*(20÷50)=9141.5664元

第三步:计算出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房产比例。

去世男方的工龄优惠所占房产的比例:

去世男方的工龄优惠金额÷总购房成本

=去世男方的工龄优惠金额÷(双方工龄优惠+双方教师优惠等其他优惠+其他实际支付的购房成本)

=13712.3496÷(22853.916+0+30678.234)

=25.62%。

因此,去世男方工龄优惠所占的房产比例为25.62%。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其他实际支付的购房成本”并不一定是购房时表中计算的30678.234元这一数据,要看实际上支付的金钱,因为实践中往往还会有一次性支付优惠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这些费用都要加入到其他实际支付的购房成本中去,实际支付的其他金额,需要以《房改房的购房合同/购房契约》中写明的为准。

第四步:计算出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经济价值。

虽然法院会计算出上述比例,但是通说认为上述比例并非房屋的产权份额,其以比例的方式出现,但却是对房屋所享有的一种债权,只体现为金钱价值。

不能因为有上述比例的存在就认定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争议的房改房。

计算出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经济价值=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房产比例*房屋的市场价值。

房屋的市场价值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由法院评估确定,如果各方无法协商一致,也拒绝法院评估的,法院有可能对该部分价值不予处理,要求的当事人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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