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权属和继承问题

问题描述

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权属和继承问题
1个回答

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权属和继承问题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任云律师

2019年2月3日,正是春节除夕,我的当事人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看到完全支持上诉请求的判决结果,全家终于长舒一口气-----可以踏实地过春节了。

简要案情:蔡某、张某夫妻为某单位退休职工,育有蔡1、蔡2、蔡3三子。蔡某去世四年后,张某用蔡某生前45年工龄和自己的24年工龄购买已承租居住多年的单位“房改房”一套。

十年后,张某将该房屋以遗嘱形式赠与蔡2,理由是蔡2长期和父母居住并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张某于2011年去世。2017年,蔡1和蔡3共同起诉蔡2,要求确认父亲蔡某的工龄占有房屋的份额。

一审判决蔡某工龄占房屋份额39%,按市场价值计算为450万元。蔡2不服,委托我代理提起上诉。

我代理蔡2的上诉请求为:

一、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请求驳回蔡1和蔡3 的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蔡1和蔡3的负担案件受理费。

争议焦点:诉争房屋是否含有蔡某的份额。

代理要点:国家对于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2月17日以(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对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作出回复,其中涉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但该复函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废止。购买公房时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死亡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即其遗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因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

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配偶去世后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灭失,丧失了获取民事权利的身份,因此不能成为共同共有人。”

目前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乱象丛生,出现各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作为代理律师,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不宜在案件中做深入的法律理论研究和阐述。

我从以下几方面举证并证明自己的上诉主张:

一、本案诉争房屋由张某在2000年8月购得,有证据证明购房款为张某个人财产。按坐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7日的《复函》规定,诉争房屋为张某个人所有。

二、《复函》虽在2013年2月被废止,但在有效期内,

张某已经完成了将房屋赠与蔡2 的法律行为,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蔡2取得的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得否认蔡2 对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三、蔡2长期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在去世前卧床、患病、住院等皆由蔡2夫妻照顾,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是张某将房屋赠与蔡2 的根本原因。

法律无外乎人情,应当维护孝道的社会公序良俗。

四、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我再结合所在法院的司法观点,阐述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张某所有,而张某在《复函》的有效期内将房屋合法赠与蔡2亦当合法有效。

由此,蔡2享有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不含有蔡某的份额。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驳回蔡1、蔡2 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蔡1和蔡3 负担。

总结:

对于家中有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权属和继承的问题,当事人须尽早留存证据,以防有争议时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

时今房价高居不下,早年的“房改房”大多身处闹市,房价不菲,更容易引起争议和诉讼。如果能及早准备,可在争议时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该类案件的代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全面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方法不仅是生搬硬套法律,须结合案件的历史情况和事实、审理法院的司法实践、审理法官的司法实践和观点,谋划最适当的诉讼策略和方案,方能提高胜诉的概率。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任云律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