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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纠纷中,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能否被法院采信?

问题描述

建设施工纠纷中,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能否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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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常单方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将该意见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对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会被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名称

某城公司与某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5日,原告某城公司与被告某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XX项目施工工程。

该工程已完工并于2013年6月28日验收合格,交付原告,其中电气工程质保期为2年。工程交付后,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跳闸现象,且电缆竖井发生过火灾事故。

质保期间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要求维修,被告进行了维修但未达到满意效果。

2016年4月7日,原告自行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XX项目电气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告要求被告对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指明的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相关标准、材料不合格、存在问题及故障的项目履行工程返修、整改义务。

同时,要求由被告负担工程鉴定费用。

被告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要求重新鉴定。被告联系了多家鉴定机构,均表示不具备做电气工程质量鉴定的能力,只有XX司法鉴定中心可以进行鉴定,但原告已自行委托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于同一鉴定单位不能推翻自己之前的鉴定,故不能再次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被告施工的电气工程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本院及原、被告多方寻找,未能找到具备电气工程质量鉴定资质及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无法实现。

法院审查认为,XX司法鉴定中心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故对原告自行委托的XX司鉴中心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予以认定。

同时,因鉴定内容有被告施工的工程部分,也有非被告施工的工程部分和设计部分,最终确定的质量问题也有被告施工外的其他原因,故酌定原、被告平均分担鉴定费用。

判决结果

1.由被告对XX司鉴中心出具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

2.由被告给付原告鉴定费60000元。

律师建议

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件中,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这一问题,专业机构或人士的判断往往能更让人信服。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因存在多种不合法的情形,法院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将这类证据作为定案证据。

在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分别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其鉴定报告结论相同;或者一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另一方没有提出异议,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等情形)才会将其作为定案证据。

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对质量问题均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建议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该鉴定报告能够被双方认可。

除非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不要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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