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委托的鉴定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
交通事故中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受害人在与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时,有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就需要诉讼来解决纠纷,在诉讼中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就是伤残等级鉴定意见,该意见一般都由人民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但是现实中在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阶段,为了给双方调解解决赔偿问题,交通管理部门有时也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那么交警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应该被法院采信呢?本文就该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定案依据,理由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之规定,鉴定机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指定,而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一般都是由受害者单方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属于单方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
2、交通管理部门即使通知并送达了事故相对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没有通知和送达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不针对保险公司),所以该鉴定意见不能保证保险公司的相关权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警委托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裁判的定案依据,理由如下:
1、依据《道路交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四十八条“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受害者单方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交通事故的侦查机关完全有权利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情做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做法,鉴定程序合法。
如果没有其他足以反驳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只有申请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鉴定结论确有重大瑕疵、错误的情况下,才能重新鉴定,如果对方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确有重大瑕疵、错误,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3、鉴定意见书在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之规定。
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故鉴定结论应推定为对方认可,应当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在法院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其期限已经经过不应得到准许。
4、鉴定意见是否对保险公司产生效力的问题,即使鉴定意见没有送达保险公司但是只要送达了事故相对方,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应当认定为认可该鉴定意见,那么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是事故相对方,而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对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实践中往往把保险公司与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其法律依据仅仅是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如果其不承担责任,并不必然导致事故责任方不承担责任,即,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没有其他缺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据该意见判决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或保险公司的其中一方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进行解决,不应当直接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合理,首先,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依据相同的标准,并且有严格的程序,不同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一般都是一至的,一旦作出,基本符合客观事实,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好不要重复多次鉴定;
其次,第二种观点能更好的保护弱者,如果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更符合设立保险公司这一社会机构的初衷;另外,立法的演变对当事人委托的权利是有所加强的,2008-12-3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020-05-0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上规定的演变将一方当事人委托的范围扩大到“有关机关和人员”可见是对当事人委托权利的进一步加强。关于该条规定的其他解读上边已有论述此处不在赘述。
司法实践中采纳第二种观点的裁判也大量存在,最近的是在2020年,主要在广东、辽宁、云南等省份。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采信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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