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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委托炒股纠纷中,先赚后亏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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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委托炒股纠纷中,先赚后亏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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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要注意结算周期的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委托人前期赚了300万,按照约定分了一半的盈利给操盘手,这一阶段的结算就结束了。

谁知后面委托人又亏了几百万,于是起诉操盘手要其承担亏损,返还之前的利润。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是半年一结算,之前的已经结算的部分跟之后的亏损无关,判决驳回委托人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一审庭审中,聂某称由于其先投资150万元,后追加40万元,最后清盘时只收回14173元和1552元,故其亏损为1884275元,按照一定的比例要求茹某承担其中的150万元;

依据合同约定聂某只应承担20%的风险,所以要求茹某承担80%的风险。另经讼争双方共同确认,聂某的投资资金共600万元,其中聂某融资450万元,自有资金1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5年6月5日聂某向茹某分配150万元的问题。《证z券代客理财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茹某对涉案账户进行有偿代客理财,为期12个月,每半年为一结算周期,并明确约定了茹某虽拥有完全独立的下单买卖操作权,但没有资金调拨权,聂某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聂某可以取出资金。

可以看出,双方明确约定每半年为一结算周期,但并未明确约定每一结算周期仅能进行一次分配或仅能提取一次资金,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及陈述可知,每一次的资金提取都需要聂某同意方可进行。

2015年6月3日,茹某向聂某发送“您的账户今天申请提取盈利300万元,上半年的结算结束,下次提取盈利就按照下一个半年度的合作模式提取”,聂某当时回复表情表示同意及赞赏,足以证实聂某当时已同意并认同茹某关于该笔盈利为上半年结算部分的处理方式,聂某更是在两日后提取了300万元并向茹某实际分配了150万元。

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合法处分自身权益的行为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应承担相应风险,其并未举证证实当时对分配方案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

综上,该笔150万元的资金亦应认定为双方依约对第一结算周期的收益分配。聂某称该笔资金应参与第二结算周期的结算,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既然涉案资金的分配方式并无不妥,聂某要求茹某返还15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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