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情况:
委托人承包某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因转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委托人无力垫资,工程施工难以为继,截止至委托人退场前转包方共欠付委托人工程款460余万元。
在委托人委托本律师起诉后,转包方迫于无奈现行支付90余万元工人工资。但承包方为逃避责任、拖延时间,进而提起反诉,称多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要求委托人返还,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鉴定。
二、本案争议焦点为:
1、 转包方实际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案涉工程分为公区部分和户内部分,其中公区部分已订立结算协议,户内部分虽未订立结算协议但已经进行核算清点;
2、结算协议是仅针对公区部分进行结算还是对整个工程进行结算;
3、委托人是否有权向转包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4、案涉工程有无鉴定必要;
5、案涉工程承包方即甲方是否应对转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件处理思路:
1、关于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问题,应以在案的公区结算协议以及户内工程量核对原件为准,故案涉结算协议仅是对公区进行结算,此后进行的工程量核对是对户内进行核对结算。
因此,转包人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应是公区结算款加上户内核对工程款之和460余万元。
2、关于结算协议是针对公区部分还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本代理人提出了多个理由予以佐证结算协议仅是针对公区部分进行结算。
3、逾期付款利息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因案涉金额较大且转包方恶意拖延时间,故逾期付款数额也较为可观,根据法律规定也有权主张。
4、根据法律规定,在已经订立结算协议且转包方已经进场进行后续施工的情况下,转包方无权再要求进行鉴定。
5、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应举证证明已向转包方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
1、最终法院除因未支持承包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外,我方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判决金额与起诉金额扣除转包方在起诉后支付的工人工资后分文不差,转包方的反诉被法院全部驳回,案件判决结果得到委托人的充分认可。
2、在此,我建议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包建设工程,应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应保留相应证据,退场前一定要与转包方签订结算协议,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3、在遇到转包方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建议在搜集证据的同时尽早咨询律师,在完善证据后尽早起诉,避免久拖不决。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告谁?(一)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其债务承担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为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存在于立法之外,由最高院司法解释创设,诞生至今十六年,对其相关适用问题争论不断。2021年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共两条,分别为第43条、第44条。注:其中第43条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 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最高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
一、结论私刻分包人印章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虽两案有关联关系,但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民事案件应以刑事案件处理为前提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
由于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避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强制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法律评价上,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利益应当高于合同自由的利益。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挂靠经营情形下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名义施工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现行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那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被挂靠企业破产,实际施工人所需要面对的几个问题建设工程领域的借用资质或者挂靠属于十分常见的现象,如果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相安无事,则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在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总是存有各种各样的风险。今天我们所要谈的被挂靠人破产的风险就是一种特殊的风险存在形式。对于被挂靠单位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及在这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今天小编有幸采访到江苏省知名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那
工程多层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工程款? 一、前言当下,建筑行业中多层分包情形普遍存在,如甲(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乙(总承包单位),乙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丙(次承包人),丙又将其中部分工程或劳务再分包给丁(实际施工人),此种情形下,丁完成工程后向丙主张工程款自无疑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张发包人甲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案情简述:2014年,承包人A公司与发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改造工程第四标段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四标段603号楼、604号楼、605号楼、606号楼四栋楼的全部工程转包何某,由何某负责对外结算。后何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某、贾某施工。实际施工工程中,刘某将603号、604号楼的塑钢窗安装工程又转包给白某,贾某将605号楼、606号楼
一、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现行法律依据不充分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未结算、未竣工验收工程,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获支持 ——一起长达五年的农民工劳务费追索案件引言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各方将建设工程层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挂靠方与发包人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被挂靠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涉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的执行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一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样本进行解读,结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就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执行过程中的五个代表性问题略作分析探讨。鉴于文章篇幅,对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未予论述,仅就所述问题抛砖引玉。这里,先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裁判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4日,开发区国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挂靠关系”,是指没有资质的公司、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以该建筑企业为主体承接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实际投入人、材、机进行施工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就是实际施工人和挂靠人,被借用资质的建筑企业,是被挂靠人。此类工程纠纷案件中,如果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被挂靠人索要工程款呢?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三
【关键词】挂靠 转包 违法分包 实际施工人 工程欠款【文章作者】潘佳予 李旭博读前提示:《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表述承包人概念时没有出现过“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创设的概念,意在表达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人工、材料、设备等进行实际施工的单位
案情简介:2016年,建筑公司将承包招待所酒店工程转包给王某。2018年,建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王某起诉招待所,要求在其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法院认为:①人工费仅系建设工程价款中一部分,实际施工人利益不完全等同于农民工工资。剔除人工费后,工程价款中的剩余部分与普通破产债权无异,无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安排之必要。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