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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贾律师解析:建设工程案件中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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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贾律师解析:建设工程案件中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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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避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强制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

在法律评价上,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利益应当高于合同自由的利益。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挂靠经营情形下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名义施工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现行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等司法文件规定不一致,理论界争论较大,而且,各地法院对此的认识和做法也是不尽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合同相对人是否对挂靠事实明知而适用不同的责任类型。

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形态,责任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须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建筑法》第66条对工程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挂靠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由于资质不合格、转包、分包等行为,使得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责任约束降到了最低限;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状况恶化,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故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工程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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