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陌生人的诈骗。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得被害人财物就逃之天天,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
对这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在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
但是,在熟人之间,判断行为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诈骗,就要正确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指导案例中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款物的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即携款(物)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财物转移、隐匿,拒不返还;
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无法返还的,都属于逃避偿还的行为。
二是看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
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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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强奸郭某某。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5年12月份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
一些人死亡的时候身边留下了些财物,刚好被过路的人看到,于是他们就起了贪心的念头,将死者的财物拿走了。这种拿死者财物的行为也是属于违法的,当事人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那么拿走死者的财物构成什么犯罪?当前理论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观点一,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被害人死后对财物的占有继续进行,对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死亡的状态取得财物的一连串行为,应作整体把握,故拿走死者财物的行
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那么拿单位的钱借给朋友,但是朋友用于犯罪,我构成犯罪吗?沈阳刑事律师解答:如果数额不大,可能不会构成犯罪,但是数额较大的话,会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
普通人因为不懂法而犯罪的事情实在太多,今天分享多这些例子都是看起来“事不大”,其实是重罪而且或受到很重的刑罚。一起来看看吧~Q:案例一钦州一男子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便带利器到朋友家中,以暴力的方式威胁朋友的妻子给钱,当场得款100元。最终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律师解读:相信很多人的关注点可能都是,仅仅是抢了100元,怎么能判10年呢?但其实入室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指的是一种通过各种渠道传播淫秽书刊、视频以及图片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就是通过网络传播,这种现象比较常见。 一、QQ群看黄色视频违法吗 看黄片是不违法的,如果出售黄片就违法了。带走可能是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
我们在看电影的时候经常会看到监狱里面的犯人每天生活的样子,就是睡觉,然后到外面望风,偶尔还会打架等等,可现实生活中真的是这样的吗? 一、监狱的犯人都做什么工作 在监狱中,犯人需要做一些折信封,钉扣子和绣花等等简单的工作,也可以踩缝纫机做衣服等等。甚至,在国外还会有一些国家将犯人带出监狱之外,让他们从事工程建设等工作。这也是犯人的劳动改造方法之一。 其实,犯人的工作是多种多样的。一般,都是
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快递、物业行诈骗之实,让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损失,当事人要及时的报警,而公安机关对于案犯在逃的,可以在网上追逃。 一、网上追逃人好抓吗 只要被追逃的人到公共场所,就会被抓住。可以直接上公安部网站或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网站查询。 《公安部通缉令》是由公安部发布的面向全国通缉在逃人员的命令。它分为A级、B级两个等级。A级
医保诈骗是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的,情节金额较严重的,更是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而一旦其诈骗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就会判刑。那么骗医保多少金额被判刑,沈阳专业刑事律师解答。 一、骗医保多少金额被判刑 诈骗3000元即达到刑事立案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
花钱捞人本来就是一件违法的事情,非法捞人行为本来就是妨害司法,请求捞人的家属通常是非法捞人行为的教唆犯,是犯意的提起者。花钱捞人妨害司法的正常程序的进行,如果情节严重的,连花钱捞人的家属都可能涉嫌犯罪。 花钱不是可以减刑的条件,减刑需要满足条件才可以。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受贿是违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长期借用别人车辆是受贿吗? 一、长期借用别人车辆是受贿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用职务便利向关系单位“借用”汽车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事实占有,即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法院而言很多时候都是会涉及到一些法律传票的送达问题的,一般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送达,那么法院传票送达不了被告怎么办? 一、法院传票送达不了被告怎么办 起诉时住址就写其身份证上的地址,如果法院按照这个地址无法送达,则会公告送达。 (一)如果仍在起诉前不知道被告的具体住址的,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户籍登记住址,在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后,法院就应该受理的。 (二)法院受
很多犯罪人员在服刑期满之后就会被释放,但是在回到社会上之后,很多人就以为还会有一些限制,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服刑人员出狱后有什么限制 服刑人员出狱之后没有什么生活上和工作上的限制。 (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办公司,目前没有特别照顾政策,与其他人办公司一样。 (二)如果出狱后,负有巨大个人债务或者因为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
现在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天鹅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是明文规定禁止食用的,如果有人私自吃天鹅肉的话,就会换触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吃天鹅肉会被判刑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吃天鹅肉犯法,但是一般不需要判刑,只判处罚金。天鹅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食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食用国家保护动物的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人们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的,很多时候当事人都涉及到有期徒刑,那么二审判决之后多久送到监狱? 一、二审判决之后多久送到监狱 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后送往监狱应该是在一个月左右。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是上诉期,十天后判决才生效,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在十天内开具相应的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移送监狱,但是看守所这边得等到一定人数之后才整批移送监狱,也会拖延一些时间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被害人刘某到南京出差时认识被告人杨某(女,18岁),互相加了微信好友。2013年11月,刘某再次到南京出差时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导致杨某怀孕,在刘某的强烈要求下,杨某做了人流手术,刘某给杨某补偿后,二人不再联系。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杨某以要到刘某家讨说法、要债及在网上发布刘某出轨信息为由多次威胁刘某向其转账,共计30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014年8月6日一起轮奸案,警方抓住嫌疑人后,按照程序带受害者去医院做妇检时,她竟然溜走了。接下来的调查,让南安民警更加吃惊——经DNA检测,她有男性的染色体。也就是说,她在生物学上,应该是男人。去年3月发生在南安市仑苍镇的一起强奸案,到底能不能定为强奸,引起了法官的争论。 7月23日,经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魏某、黄某最终被认定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昨日,判决生效。据悉,
现实生活中,相信许多用人单位都遇到过虚假报销,一张两张,三百五百的,批评教育一下也就得了;情节严重的,根据规章制度“炒鱿鱼”也算惩前毖后了,似乎也就这些手段,但其实,情节如果真的严重,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还有更严厉的惩罚。相关案例2011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郑某实际在浙江XX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担任网络发展部行政专员。其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手公司开支报销的职务便利,
近年来,不少人利用出国旅游或者工作的机会,代购烟草制品回国内进行销售,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沈阳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提醒您,这种行为不可取!【相关案例】 1.被告人委托各地导游从日本、韩国等地区购买外国卷烟,通过微信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初101号) “2015年9月
据东方资讯报道,2019年12月9日晚,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接到了一个报警。 据了解,郭先生是一名专车司机,今天刚在羊坊店路附近接了一单,刚拉上客人还没走,就上来一个穿着藏蓝色制服的男子,自称是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王某,要求检查营业证,郭先生表示自己公司没有给司机配发营业证。但王某并不认同郭先生的说法,表示要对郭先生进行处罚,暂扣车辆7天并且罚款1万元。 一听要扣车郭先生有些着急,想与王某商量能
由于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避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强制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法律评价上,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利益应当高于合同自由的利益。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挂靠经营情形下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名义施工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现行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