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被害人刘某到南京出差时认识被告人杨某(女,18岁),互相加了微信好友。2013年11月,刘某再次到南京出差时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导致杨某怀孕,在刘某的强烈要求下,杨某做了人流手术,刘某给杨某补偿后,二人不再联系。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杨某以要到刘某家讨说法、要债及在网上发布刘某出轨信息为由多次威胁刘某向其转账,共计3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就诊记录、被告人杨某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为证。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杨某的没有犯罪动机,索要分手费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且被害人刘某具有一定过错。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是以网络曝光、雇人上门讨债影响被害人家庭生活等方式威胁被害人给钱,该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虽然已婚,对杨某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但在与杨某分手时已经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法院在认定犯罪数额时,也将该部分进行了扣减,根据杨某的手机信息显示,杨某是因钱花完了才继续威胁被害人给钱的。
据此,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没收其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刘某300余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2千-5千以上、3万-10万以上、30万-50万以上。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分析
分手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给双方造成损失,真正的损失是共同生活期间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人身或者精神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一方当然可以索要赔偿,但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索要分手费,但禁止以威胁的方式索要巨额分手费。前述案例中,小三杨某以骚扰已婚男刘某家庭生活、网上发布刘某出轨信息为由威胁刘某给钱,实质上是以侵犯刘某隐私权为借口索要巨额钱款,这就涉嫌违法犯罪了。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小三与已婚异性共同生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小三明知或者应知对方已婚;第二种,已婚异性欺骗小三,谎称自己未婚或离异。
对于第一种情况,双方是你情我愿的,没有谁对不起谁,要什么分手费。对于第二种情况,一旦分手或者小三知道对方已婚,必然精神受打击,可以要求一定的分手费,但应适可而止,同时索要分手费的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达到,比如以对方重婚、诈骗(需要涉及钱财)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法律是特定价值观的体现,法律对公民的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婚姻的忠诚、良好的社会风俗和公民的侵私权都同样受到收到法律保护。
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当然可以自力救济,但要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否则自己就会因违反犯罪受到处罚。除了自力救济,我们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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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被害人刘某到南京出差时认识被告人杨某(女,18岁),互相加了微信好友。2013年11月,刘某再次到南京出差时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导致杨某怀孕,在刘某的强烈要求下,杨某做了人流手术,刘某给杨某补偿后,二人不再联系。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杨某以要到刘某家讨说法、要债及在网上发布刘某出轨信息为由多次威胁刘某向其转账,共计30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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