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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波“小三”索要“分手费”被判三年徒刑,到底什么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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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波“小三”索要“分手费”被判三年徒刑,到底什么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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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月18日,“陈昱霖(真名陈梦琳)涉嫌敲诈勒索案”判决书曝光,陈昱霖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此外,存有双方私密信息的信息存储设备予以没收。判决书还提到,案发后,吴秀波与陈昱霖签订了谅解协议,吴秀波方在法庭也出具了谅解书。

陈昱霖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两年多后,已经出狱了。2月12日,陈昱霖还曾在社交平台晒照迎接新年,并在粉丝群内发消息为粉丝送上新春祝福。

法院认为,陈昱霖同吴秀波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昱霖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秀波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秀波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两年多前,吴秀波被陈昱霖敲诈风波在网络上喧哗一时,吴秀波“无奈之下”选择报警,女方随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至此,长达2年多的案件终于落幕。

回顾:

2011年,陈昱霖与已婚男演员吴秀波相识,后发展为长期不正当的情人关系。

2018年1月至2月间,陈昱霖向欲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分两次索要人民币300万元、800万元,吴要求陈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后,将上述钱款给付女方。

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当天,陈昱霖朋友圈发长文称,自己和吴秀波相恋七年。她称,自己在这段底下恋情中付出颇多,比如为了对方自己放弃拍戏,一心为他洗衣服做饭、照顾他的生活,而吴秀波却背着自己找小四、小五,把自己抛弃。

2018年10月8日,陈昱霖以曝光其与吴秀波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亲密照片等隐私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复星国际中心2209号向吴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

二人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秀波于2018年10月16日向女方转账人民币300万。但陈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

2018年11月5日,陈昱霖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关押 。

2019年1月18日,陈昱霖父母通过陈昱霖微博发布公开信,称女儿曝光与吴秀波的恋情后,遭男方以“曝光隐私勒索钱财”为名报警抓捕,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

陈昱霖父母表示女儿陈昱霖是被设计陷害的,相信她是无罪的。

随后,吴秀波方面发律师声明指该公开信内容不属实,并将追究发表人的法律责任。经纪人称,陈昱霖常年来一再威胁和恐吓吴秀波,敲诈数目无法想象。

吴秀波一直隐忍,最终迫于无奈才选择报警。

2019年1月19日上午,吴秀波妻子何震亚通过工作室发表声明称,陈昱霖常年来一再威胁和恐吓吴秀波,敲诈数目无法想象。

吴秀波一直隐忍,最终迫于无奈才选择报警。

2019年1月19日,陈昱霖母亲再发文,表示就女儿被逮捕一事已经向吴秀波求情多次,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并解释,此次发声明是因为陈昱霖刚开始只是在被拘留阶段,他们夫妻以为吴秀波会念旧情,只是想让女儿吃点苦,但后来拘留期延长,又被批准逮捕,夫妻俩认为牢狱之灾太重,才选择向公众发声。

2019年1月21日,疑似陈昱霖私人ins账号被网友扒出。该账号晒出的生活非常奢靡,全年几乎都在乘私人飞机环游世界,全身上下都是奢侈品。

而陈昱霖曾在爆料时称被吴秀波圈养在横店的房间里,给他洗衣搓背炖汤。

2021年1月底,案件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最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

一、被告人陈梦琳(陈昱霖原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存有双方私密信息的信息存储设备予以没收。

三、涉案吕维春招商银行账户内余额用于执行罚金,余款发还。

抛开道德层面不论,为什么向情人索要分手费竟然会涉及到触犯刑法,而且后果这么严重呢?我们又要怎么规避这种风险呢?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只要向别人索求经济赔偿,你都需要留心自己的说辞。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占有,意思是行为人威胁被害人的事项是不合法的,而且威胁的目的是得到不属于自己的财物。

而威胁手段,包括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等。所以情人或朋友之间,也不能觉得我们共同的秘密我就有权选择说出去,实际上你公开发布伤害对方名誉的事,就有可能已经涉嫌揭发隐私了;

如果你说的事情是假的,后果会更糟糕。

有问题的说辞大概是这样的:“你必须给我一百万,不然我就把你的婚外情都抖出去!”

“你快打给我十万块,否则我就把你的胳膊卸下来!”

那如果涉嫌敲诈勒索,后果有多严重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构成敲诈勒索罪了,就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后面的数额巨大等等,是不是动辄上百万才算呢?

不是的,最新的司法解释是这么说的: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样看的话,索要2000元分手费就已经有风险了,如果你带着威胁的口吻索要3万元以上的分手费,你的旧日情人、伙伴就可能把你送进监狱呆几年。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最后的量刑是根据行为人提出的勒索金额来判断的,不管实际有没有收到钱,收到了多少钱。

怎么做是安全合法的?

敲诈勒索罪有几个主要特征:

1、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2、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3、强行索要财物。这几个特征缺一不可。

其中最具有争议的,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那什么是非法占有?什么又是合法主张呢?

为了保护争取正当权益的人,这个认定非常非常重要。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吧,06年有一个叫黄静的大学生,她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后来发现电脑出现了问题,她向华硕公司提出了高达500万的巨额索赔。

结果,华硕不仅不愿意赔钱,还立马报警说黄静和她的同学是在敲诈勒索!

一开始,黄静和同学甚至确确实实被刑拘了,但后来,当地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还给了他们一笔国家补偿。

为什么黄静就不是敲诈勒索呢?

我们回到那个非法占有目的想想,黄静的电脑是自己通过正规渠道买的,作为消费者,她向商家主自己的权益完全是合法行为。

问题只是她提出的赔偿额太多了,她依据华硕的销售额来主张赔偿,是这个依据不太合理而已。

同样的,债主追债,本来是合法行为,如果你没有实际对债务人构成伤害,一般来说也不会触犯法律。

除了主张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种情况一般来说不构成非法勒索罪。就是在他人恐慌、危急的时刻,你说:“你不给我xx钱,我就不救你了。”

因为你本来就没有帮人、救人的义务,你用不作为来威胁对方给钱,不涉及敲诈勒索。

那最惨的是什么情况呢?

就是“小三”,以及关系不对等的情侣。没有婚姻关系的恋爱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双方可以达成协议,或者默认一方要付出更多钱财,但只要不是主动给的,另一方去索取就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不仅不保护小三索要分手费,还要禁止小三威胁对方。因为小三在握有人家的把柄,或者可以伤害对方的情况下,只要是开口要价了,就是在敲诈勒索。

这么看,小三既要受到舆论的谴责,道德的批判,还在法律面前也身处弱势,真是21世纪最危险的角色之一了。

读到这里你应该已经明白如何避免涉嫌敲诈勒索了。但西藏刘旭律师更要提醒的是,万一你有被恐吓、威胁的时候,也不要害怕,拿出手机大胆录音,引导对方说的更直接一点,然后,回头直接报警就好了。

“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案例:1、高兴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辽0213刑初40号【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兴华与被害人李某原系男女朋友,二人分手后,高兴华在2015年8月11日至16日期间在大连市金州区,给李某打电话、发微信,以要伤害李某、强奸其女儿为相威胁,向李某索要“分手费”人民币5万元,后因李某报警而未得逞。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勒索他人人民币5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兴华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康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823号【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康某与被害人孙某确立恋爱关系。

2015年5月,被告人康某因被害人孙某提出分手心有不甘,遂向被害人孙某索要分手费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孙某不同意,被告人康某遂称要将被害人孙某曾被他人包养的事告诉被害人孙某的家某或找包养人及其家某。

被害人孙某因害怕被告人康某伤害自己,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人康某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4000元,后给予康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3、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夏刑初字第00080号【基本案情】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

(1)受案登记表。2014年12月9日17时23分,岳某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曹集派出所报警称,刘某某以如不给钱就将二人做爱视频发布到网上为由向其索要5万元,其汇给刘某某3万元。

公安机关即日立案侦查。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张扬被害人隐私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叶昌云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2)桂市刑二终字第82号【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昌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

关于上诉人叶昌云的理由,经查,被害人蒙××与上诉人叶昌云恋爱因感情不合而提出分手,为此,上诉人叶昌云向蒙××提出要分手费,在遭到拒绝后,即持刀威胁蒙××,强行索取人民币100000元,不仅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叶昌云亦供述在案。

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出庭的检察员意见正确,应予支持。5、翁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马刑初字第1号【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翁某某与被害人周美姿原系情人关系,2012年6月份,被告人翁某某、涂某、胡某某、吴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与周某某的丈夫被害人林某某相约在福州市马尾区和平公园商谈分手事宜。

见面后翁某某、涂某、李某某等人以砸车、继续纠缠周某某等手段威胁林某某,并以需要分手费为由向其索要钱款,期间被告人翁某某还使用拳头对林某某进行击打,被告人涂某用脚踹周某某的车辆。

林某某被迫给翁某某、涂某等人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翁某某、涂某、胡某某和吴某每人分得4000元,李金龙分得3900元。

事后,被告人翁某某又多次通过言语、短信等方式威胁周某某,向其索要钱款,周某某、林某某不堪其扰,随即报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涂某、胡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要挟等手段,结伙或单独向他人索要财物,其中被告人翁某某、胡某某敲诈勒索数额为20800元,被告人涂某三次敲诈勒索数额为21100元,被告人吴某敲诈勒索数额为20000元,均属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6、易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163号【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间,被害人易某应被告人易某某家属之托将时年15岁的被告人以“女儿”的身份从家乡带到广州并资助其上学,后又帮忙安排其在广州就业。

期间,被告人还以各种理由寻求被害人继续资助。当其所提要求得不到满足后,遂于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以其是被害人的情人需支付分手费为由向被害人索要400万元(后被告人自己变更为200万元),并多次采取到被害人所在的广州市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吵闹扰乱公司正常的办公生产秩序、向公司员工及被害人家属散布被害人绯闻、向被害人本人发送侮辱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要挟,但均某被害人拒绝。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揭发其认为的隐私、散布绯闻意图损坏他人人格、名誉及到他人办公场所缠闹、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等方式,欲迫使他人就范,满足其提出的财物要求,且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正值青春年华,却企图采取此种手段不劳而获争取其所声称的权益,实为可悲可叹,但触犯了法律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情理要受法律的制约。

因其尚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上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与被害人本是同乡邻里,还一度以父女相称,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对其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

7、纪晓宇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吉0104刑初33号【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纪晓宇化名冯冥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李某后二人进行交往,并在网上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后二人在视频裸聊的过程中,纪晓宇将李某的裸聊视频截图。二人于2017年1月14日提出分手后,纪晓宇以曝光李某裸聊照片相威胁,向李某索要分手费,李某在纪晓宇的威胁下,给予纪晓宇分手费、红包、订餐费等共计人民币21,458.5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晓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昌云犯敲诈勒索罪( 2012)荔刑初字第33号【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叶昌云与被害人蒙丽琼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后感情不合,被害人蒙丽琼向被告人叶昌云提出分手,被告人叶昌云不答应。2011年6月,被告人叶昌云提出被害人蒙丽琼给分手费就不再骚扰被害人蒙丽琼,被害人蒙丽琼不答应,被告人叶昌云即威胁要杀害被害人蒙丽琼全家。

2011年6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叶昌云在荔浦县荔城镇中山街魅惑时装店二楼用刀架在被害人蒙丽琼的脖子上让被害人蒙丽琼给其分手费,被害人蒙丽琼被迫答应给被告人10万元。

次日中午,被害人蒙丽琼在荔城镇三十米街桂林银行附近水果摊上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叶昌云。【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昌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关于其敲诈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十万元,是被害人归还的欠款的辩解意见,本院经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欠被告人的钱,而公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的巨额财物,且整个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10、夏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0306刑初6172号【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起,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林某一起居住生活。

2017年7月,因被告人夏某某怀疑林某与其它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二人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夏某某要求林某支付其10000元人民币作为分手费,林某称没有钱,被告人夏某某便以将林某的裸体相片发给她的家人为要挟,要求林某给其6000元,7月5日18时许,被害人林某被迫借款6000元交付给夏某某。

夏某某拿到钱后,又再次威胁要将林某的裸体相片在其老家散布,要求林某再支付4000元,后林某报警。【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夏某某辩解称6000元是被害人自愿给自己的,是还自己和她在一起时花费的钱。经查,被害人一直稳定陈述,称被告人让自己拿6000元分手费给其,自己一开始不愿意给钱,后来夏某某说如果不给他这笔钱就将自己以前发给他的裸照发给自己的家人,说他不好过也不让自己好过,自己没有办法就找人借了6000元钱和夏某某一起去取钱。

被害人的陈述有聊天记录相印证,可以证实被害人是迫于被告人的威胁才去借钱6000元给被告人的事实。11、周后兵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杭西刑初字第906号【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周后兵通过网络qq聊天与被害人肖某搭识,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4年8月1日,因肖某提出终止情人关系,周后兵遂以伤害肖某家人等相威胁,向肖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的分手费,迫使肖某于当晚在杭州市西湖区金桂大厦803室,将人民币1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周后兵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2)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35)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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