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司法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被撤销,当事人挽回百万余元损失
2017年6月3日江苏XX公司与宿迁XX公司签订《某一小区市政及雨污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宿迁XX公司施工该小区的雨污排水工程,后宿迁XX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工程。
工程完工后江苏XX公司拒不审计,拒不支付工程款,后宿迁XX公司将涉案工程款对应债权全部转让给罗X,罗X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江苏XX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审期间,为查明江苏XX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款最终数额予以司法鉴定。但宿迁某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数额为270余万元,与罗X自己委托的具有甲级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江苏某信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504万元相差巨大。
本案事实部分争议最大的,就是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的数额到底是多少?两家鉴定机构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完全一致,故为使一审法院能够清楚明白的弄清楚某天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的错误之处,罗X请求专家辅助人员就某天鉴定公司在一审出具的鉴定报告提出了51项异议事项,并要求某天鉴定公司予以逐一复核。
直至罗X收到一审判决书,某天鉴定机构从来都没有对罗X提出的51处严重失实的反馈意见予以回复。而一审法院竟然采纳了该鉴定报告。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经仔细阅卷,认为本案一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实际鉴定人员与鉴定报告加盖印章人员不一致,实际鉴定人员根本没有鉴定资格,故最终导致鉴定报告错误百出,误差近乎一倍,高达上百万元,如鉴定报告不被撤销,将导致严重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2.0.6: 鉴定人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3 “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按照该项规定,案涉工程争议价款悬差近一半,悬差金额227余万元,属于争议标的较大项目,应成立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项目组。
而本案实际鉴定人臧某没有取得造价师资质,无资格从事造价鉴定工作,也未在鉴定书上盖章签字,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6条、3.1.4条规定。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6: 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某天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51条异议,没有组织任何复核。
最终经二审法院判决:宿迁某天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本案需要对工程造价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因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律师点评: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是非常普遍的鉴定工程价款的方式,而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报告基本上都会被人民法院采纳。
但是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等往往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合法性,一旦没有该专门知识或者对此一知半解,往往会极大损害自身合法权利。
就如本案而言,施工人投资400余万元成本,但司法鉴定报告才给出270万元,确实让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领域的权威性产生质疑,为此经依法取证、调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才发现本案确实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报告竟然是一个没有任何鉴定资质的人员出具的,让人大跌眼镜。
在此也要提醒鉴定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数额巨大可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此,也希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能够坚守:中立、客观、真实、科学的鉴定原则,让每一份司法鉴定报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百姓感到公平正义!
由于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避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强制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法律评价上,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利益应当高于合同自由的利益。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挂靠经营情形下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名义施工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现行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北京资深工程律师 张仁藏【引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历经十稿,终于出台,其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与处理、开工时间、工期顺延、工程质量责任承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方面问题。本头条号将逐条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进步。【条文】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前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常单方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将该意见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对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会被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名称(某城公司与某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0年9月5日,原告某城公司与被告某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XX项目施工工程。该工程已完工并于2013
一、结论私刻分包人印章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虽两案有关联关系,但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民事案件应以刑事案件处理为前提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了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院启动并全面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了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018年12月29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
实践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都是要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对此,我国还有专业的机构来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那么这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是哪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谁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
律师观点分析一、简述案件情况:委托人承包某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因转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委托人无力垫资,工程施工难以为继,截止至委托人退场前转包方共欠付委托人工程款460余万元。在委托人委托本律师起诉后,转包方迫于无奈现行支付90余万元工人工资。但承包方为逃避责任、拖延时间,进而提起反诉,称多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要求委托人返还,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工程量及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2-06 颁布日期:1998-02-06 文号:煤工监字[1998]第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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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该承担什么后果?答:根据《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
方法及要求 1.日常巡查 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检查 ⑴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及相应检查记录表; ⑵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安全检
1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审计结论一般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2辑)【提示】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否则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2 因组织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1份;2、建设计划及发改委立项批复1份;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招拍挂项目除外);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5、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1份;6、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单体设计方案(含审定立面效果图)1份;7、建筑设计施工图2套;8、按批准的规划方案标注的数字化
你好,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跟技术负责人解答如下 项目负责人,前面少前缀,可以是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勘察),默认是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即是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者。 项目负责人职责: 1、联系项目的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的建设目的及相关功能要求; 2、参与设计方案的评审及设计单位的选择; 3、参与项目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 4、参与项目施工单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提示:不可抗力条款的注意事
一般的优先顺序先合同,次投标文件,再招标文件,具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为准。一、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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