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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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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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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其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建工司法解释)已于同日施行。

建工司法解释共四十五条,通过对比发现,该司法解释,基本将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2005年司法解释)和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2019年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将引用条文修改后和民法典条文对应,从文字上进行调整完,没有实质性的修改。

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则发生了较大变化。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变化主要体现在:

1、从2019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改变为“合理期限”;

2、增加规定了最长行使期限,即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承包人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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