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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和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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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和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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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

  2.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存在的。

  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对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承包人并不能径行行使该权利,应在进行催告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之后才能行使该权利。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承包人通过实施工程的方式将人力劳动、材料等物化到建设工程的结果,因此,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过行使优先权取得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

  提醒您,上述优先权的行使并不以通知发包人为前提,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正是由于支配权不同于请求权的特殊性质,对于其他权利人影响很大,法律规定了优先权的除斥期间,就是为了督促承包人不要在权利上睡觉,不能因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该权利而妨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行使。

  三、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什么   工程价款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有以下两种:

  1.旬末(或月中)预支,按月结算,指旬末(或月中) 预算已完工程价款,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扣回预支款项。

  2.分次或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指建设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各段完工后,按其预算价值预支款项,全部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

  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时,一般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95%,其余5%的工程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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