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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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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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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1318号

裁判观点归纳:当事人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虹都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至于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没有规定,主流观点是属于受偿权范围,最高法的本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均持该观点。

理由是质量保证金是从工程款中扣除,本质上仍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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