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在上述规定中,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民事债务,但也规定了民事债务优先于退赔损失的除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了: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此条款也表明退赔损失存在着例外情形,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并不绝对优先于民事债务。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集资参与人损失退赔优先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与理论上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的受偿属于债权范畴,而集资参与人主张的退赔则更类似于要求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休返还原物,该主张属于物权范畴,物权的主张应当优先于债权的主张。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就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承包人此项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因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法律效力位阶上要低于《合同法》,因上述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应优先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退赔。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所有主张均享有优先权,法律规定也对此项优先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承包人主张的违约金并不享有优先权。
另外,对于发包人土地使用权等其它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承包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下,是与集资参与人同时受偿还是劣后受偿这个问题上司法实践与理论亦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债权与行政罚款、司法罚款、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受偿顺位20、同一被执行人既有民事债权执行案件,又有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执行案件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
刑事退赔案件中权利人的权利视为普通民事债权,可申请参加案款分配或参与分配程序。但该规定仅属于地方司法文件,效力位阶上明显低于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解释可能还是需要有更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或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使用,发包人主张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无须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盛公司已于2012年8月10日将涉案工程全部交付亚楠公司,且相关住户也已入住。亚楠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已向中盛公司支付工程款超过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
建筑工程十分庞杂,从投资规划到现场施工,整个过程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较多,在一个完整的工程链中,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多方主体,每一个环节都对建筑工程的顺利完成十分重要,每一个环节的科学合法才能保证整个工程保质保量。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在由国家财政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往往会要求以行政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并以此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当承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时,发包人常常以行政机关的审计尚未完毕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面对这种情况,承包方应如何应对呢?第1则-THE FIRST-首先需要审查施工合同对审计条款是怎样约定的?01. 只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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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冻结了,别人还能转账过来。锁定只是冻结了支出功能;收入功能没有关闭;银行卡可以接受汇款,转账。 注意:部分银行卡锁定为暂时,到时自动解锁,一般为次日或24小时后;部分银行卡锁定不会自动解除,需持身份证、银行卡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建设银行卡被冻结了,其他卡可以转账进去,冻结只是限制钱从银行卡转出,并不限制钱存入银行卡。司法冻结是新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一些准司法权,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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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阅读提示关于实际施工人应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可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理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包括以下这些:(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意见】不合理。犯人也有人权。对于患有糖尿病的罪犯,监狱会根据其病情的严重程度为其安排不同的改造生活,病情如果较轻,会在给予治疗的同时,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如果病情严重,不适于参加劳动,狱方会安排罪犯进入狱内医院接受治疗,如狱内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治疗条件,会安排罪犯到社会有治疗条件的医院就诊。
建设工程进行立项的法定程序是:1、编报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2、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对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3、开始设计,并筹备建设,准备施工;4、最后是生产、竣工和考核阶段。
3.不应当以《条例》的旧规定来解释物权法的新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里明确规定了承包人获得相应补偿的法律根据,这就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既然是依照该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当然就要按照该规定的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认识不一致。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行政执法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