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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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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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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实践中对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争议较大,争议基础在于如何理解停窝工损失。有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不应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

但也有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因停窝工而实际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费、管理费等成本费用,是工程结算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本文所介绍案例虽为公报案例,但已过六年,是否仍具有代表意义有待商榷。在此情形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律师建议: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以签证、索赔等形式确认停窝工损失,在诉讼中将停窝工损失纳入工程价款结算一并主张,进而将停窝工损失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裁判要旨】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信息】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审判人员:关丽 肖峰 仲伟珩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

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二十三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32.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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