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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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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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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工程律师 张仁藏

【引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历经十稿,终于出台,其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与处理、开工时间、工期顺延、工程质量责任承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方面问题。

本头条号将逐条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进步。

【条文】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指导】

案例名称:黄显林、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8民终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查,黄显林主张优先受偿的工程款金额为3263522元,该笔款项实际系由工程款2750972元与利息512550元组成。

因利息512550元不属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故关于上诉人黄显林要求对团结科技产业园5#、6#厂房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建设工程价款3263522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为黄显林对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5#、6#厂房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75097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张律师解读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该批复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定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从法理与价值取向考虑,该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在当时是适当的。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其存在明显的不足,因为要从建设工程价款中计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缺乏可操作性,即使可能,也会导致成本太高。

另外,实践中一直对工程造价组成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否属于实际支出费用存有争议,也对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违约损失存有争议。

本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同时明确了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但是并未明确哪些规定,仅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2.0.47规定,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第五条规定,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从以上列举的几份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虽然描述不尽一致,但内涵一致。因此就目前来看,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因此在今后的适用中,如果国务院的规定有所变化,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将随之变化。

二、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方面利息、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均不属于工程价款,其并未实际投入到施工作业当中,也并未物化于建设工程本身,对建设工程的价值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本条司法解释第二款在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进行列举并在其后加了一个“等”字。

对于这个“等”应作何种解释?是指仅包含前面列举的这三项,还是还包括其他项?笔者认为,这里的“等”不止这三项的意思,如下文中提到的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其就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不过具体还有哪些应排除在受偿范围之外,本条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规定。但可以确定的是承包人除可就发包人拖欠的属于工程价款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外,其余赔偿项目皆应排除在受偿范围之外。

延伸解读

1.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这部分款项的支出往往是从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而非另行给付,待到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返还该笔工程质量保证金。

那么对于发包人未支付的充抵质量保证金的这部分工程款,承包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于,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然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甚至从某种程度而言,发包人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行为相当于履行附期限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因此,对于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承包人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能否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实践中,承包人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能否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所持的观点是否定的。

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其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规定的是建设工程的价款,而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并不属于建设工程的价款;

其二,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而根据上文分析,其范围内并不包含此项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

3.承包人支付的建设工程施工垫资款能否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关于承包人的垫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工程垫资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因此垫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能优先受偿。

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垫资款可以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为在建筑市场上垫资行为非常普遍,承包人如果不垫资很难承揽到工程,且承包人的垫资是其实际付出的成本,应当与劳务成本一样受到同等保护。

从本质上看,垫资就是承包人代为支付本应由发包人预付的工程款,该款项与承包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是一致的。但是本条司法解释最终并未明确规定垫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工程垫资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因此垫资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价款都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而发包人应付的建设工程价款足以补偿承包人的垫资;

三是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即使承包人垫资施工,但是如果其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可能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这种情况下就不宜对承包人的垫资予以优先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2.0.47规定,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款,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第五条规定,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律师简介】

张仁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不动产法学学会会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理事、北京律师协会京津冀研究会会员、北京朝阳区律协宣联委副秘书长、中国致公党北京东城区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百强大律师、太原仲裁委员会、威海仲裁委员会、荆门仲裁委员会、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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