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热线:13686380627。
裁判要旨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
以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基本案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勇持有B2驾驶证。
2017年4月24日14时许,刘勇醉酒后驾驶皖K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原S202省道阜南县田集街路段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刘勇家门口后,刘勇在向路东侧靠边停车时与路边行人管文见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
经鉴定,刘勇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刘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公安机关对刘勇血样未按照规定封存,进行低温保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送检,迟延送检未经审批,公诉机关及办案民警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勇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疑罪从无,宣告刘勇无罪。
2017年4月24日14时许,上诉人刘勇酒后驾驶其妻子张某某所有的皖KA××××白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原S202省道阜南县田集街路段从自家北侧开车至自家门前时与管文见(当时在刘勇家门前)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
管文见报案后,阜南县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于当天16时25分许将刘勇带至阜南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用生化真空管封存。
该血样于当月28日送检于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9日检材被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8.5mg/100ml。刘勇于2017年7月31日主动到阜南县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皖1225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勇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拟撤销原判决,宣告刘勇无罪。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察机关人员认同法院意见,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协调,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皖12刑终10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后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25刑初103号刑事裁定:准许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勇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公诉机关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刘勇已不再受刑事责任追究,法院对此予以准许。案例注解
一、规范血样抽取、及时送检,确保检材的同一性和安全性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范血样提取送检)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上述规定规范了检材与保管的程序,能确保检材与案件的关联性、检材的安全性,为鉴定报告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资料。本案中,公安机关虽依法对被告人刘勇抽取血样的过程同步视频记录,但之后并未依规定用纸质口袋密封,更未注明抽血时间、血样用途,并由被抽血人、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保证抽取血样之后检材的独立封装保存,检材的同一性会受到质疑;血样采集后,未及时送检,也未取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限定的3日内送检,而是在第4日送检。及时送检的程序规定,旨在确保检材的安全性无污染。本案血样检材既未单独密封保存也未及时送检,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直接导致当事人对依此检材作出的鉴定意见产生合理怀疑。
二、迟延送检,应低温保存,确保检材安全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上述规定强调了检材不能及时送检的情况下应当低温保存的做法,因为血样在常温下不经防腐处理会发生腐蚀变质,产生乙醇。因此,血样中即使检出含有酒精成分,也有可能不是因为被检测人饮酒或醉酒所致,而是由于血样保存温度过高或血样采集与送检时间相隔过长所致。央视新闻频道2017年4月23日曾报道过一件案例,山东青岛薛某驾车发生事故,医院抽血化验为醉驾(173mg/ml,重新鉴定意见为180mg/ml),公安机关将他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并聘请专家对案件进行评审,认为,饮酒后,酒精在人体内能产生一种叫乙基葡萄醛酸苷的代谢物。经上海司法鉴定科研所对薛某的血液进一步检测,血样中没有该成分,专家认为,薛某前两次鉴定血样的酒精含量之所以相当高,很有可能是因为血液采集与送检时间过长且未经低温保存,引起血样腐败产生酒精造成,并非当事人喝酒所致。检察机关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一般具备保管血液的设备及条件。检材的保管问题主要在于:办案单位保管期间,如何进行低温保存。实务中,如何保存才规范?什么温度区间才是低温?各办案机关做法各异,有的使用冷柜,有的使用冰箱,有的专有保存室,有的和其他物证混放一室。因血样的保存环境和温度目前没有检索到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最权威的是卫生部卫生公共行业标准《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该标准规定了血液的储存要求,适用于一般血液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储存。该标准要求全血的储存温度为2~6摄氏度,区分适用的血液保存液的种类不同,血液的保存期可为21天或35天。对连续存放血样超过24小时的,应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备。存放使用电子监控时,应当有24小时连续温度电子监控记录;使用人工监控时,至少每四小时检测记录温度一次。本案公安机关在开庭之前补充的办案机关冰箱照片仅能证明其具备低温保存的条件,不能证明冰箱中保存的是被告人刘勇血样,也不能证明当时对刘勇的血样进行了低温保存。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对刘勇的血样采取了低温保存的方式,不能确保检材的无污染,在备份血样被销毁不能再次鉴定的情况下,本案关于血样酒精检测的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以此鉴定意见认定刘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应从事实、证据、情节等各方面来认定。对于行为人符合常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仅因挪车而短距离醉驾的案件而言,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是否初犯、偶犯等具体情节,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适用“但书”条款,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刘勇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邻居喊其挪车的特殊情况下而为,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醉酒主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且其挪车时间和距离极短,也有别于其他醉酒驾驶机动车长距离、长时间行驶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及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极小,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勇的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
实际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是包容的关系,而非交叉关系,也就是说,行政违法包含了刑事犯罪,即犯罪必然违法,而违法未必犯罪。从程序上讲,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其实是一个承接的关系,先处理违法,后处理犯罪,或者是犯罪被违法吸收,只处罚犯罪,也可能是先处理犯罪,后处理违法,因情形不同,而造成结果各异。因此,按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行刑交叉实际上是个“伪命题”。但是无论是真命题也好,伪命题也罢,大家都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我市法院陆续审结了一批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依法审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市高院从我市已审结的案件中选择部分案例供各院在审理中参考,平衡量刑,罚当其罪
如果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按照刑法第196条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为更好地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通过组织调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章 强制措施的适用第一条 对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传唤,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根据案情对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第
正文在美国,其实并没有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说法,大多数州的刑法坚持的是“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可以翻译为“就地防卫法”,也就是说遇到紧急情况时,没有必要退让,可以当场使用武力(包括枪支),甚至直接将对方打死,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美国法律如何判定正当防卫?在美国司法界,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即使这种行为通常构成犯罪。在美国的法律体系
新《民事证据规定》:关于“自认”6个法律要点 201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即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对施行了十八年的《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今天笔者为大家从六个方面来对这部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关于“自认”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供参考。一,“自认”是什么?它的本质是什么?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法
作者:张洪涛 岳阳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来源:律师同城文章系转载,仅供普法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对于律师,证据规定的重要性要远大于实体性规范司法解释(如《九民纪要》)。理由有二,一是实体规范都是针对某一或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律师不一定马上遇到这样的案件,遇到了现学习也不太晚,但证据规则是所有案件都适用的,二是实体判决的胜败,更依赖于当
来源:《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不同,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的借条本质上属于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因此认定双方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真实用途等具体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对非
律师观点分析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者,受害者已得到足额赔偿,并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在量刑能够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偶犯、初犯。被告人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态度端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毫无隐瞒,系坦白。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从
《民法典担保解释》: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解读一、《民法典》对共同担保相关规则的调整对比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后者在共同担保问题上主要存在如下调整:(一)关于共同保证1、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情况下共同保证的形式及保证责任范围根据原《担保法》第12条、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保证人成立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
你好,可以考虑报警处理的
在2022年3月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一年,起诉的刑事犯罪占比最大的是危险驾驶罪,有350852人被起诉,比重达20%。而最高法工作报告亦指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125.6万件,其中危险驾驶罪案件以34.8万件居首,远远超过其他刑事案件。实际上,醉酒驾驶自入刑以来一直是社会公众、司法实务和学术界的争论焦点,只要醉酒驾车就构成犯罪的认定方式,
东检[2018]69号为充分发挥刑法保障人权、保护法益的功能,依法稳妥、准确地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进一步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类案执法标准,2018年9月7日,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召开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专项工作会议。会上,与会人员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席会议纪要(
“追逐竞驶”就是平常所说的“飙车”,是指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民法典》生效前后对于未明确担保方式情况下的认定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典生效前,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方式,那是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更重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从而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有不少人对担保责任的错误认知,作出通常与自身的意愿相违背的约定,故而加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
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不起诉,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2.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以下6种情形之一:(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