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在美国,其实并没有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说法,大多数州的刑法坚持的是“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可以翻译为“就地防卫法”,也就是说遇到紧急情况时,没有必要退让,可以当场使用武力(包括枪支),甚至直接将对方打死,来保护自己和家人。
美国法律如何判定正当防卫?在美国司法界,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即使这种行为通常构成犯罪。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每个州允许被告在被指控犯有暴力罪行时要求自卫,美国联邦层面的法律是如此。但是,在美国,有关自卫的具体规则因各州司法管辖区而异。
而且美国是讲究案例法,所以,如何判断正当防卫需要结合各州的各自历史案例,及案件实际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判断。
通常而言, 正当防卫是指通过使用足够程度的反作用力或暴力来预防遭受武力或暴力的权利。这个定义很简单,但在应用于实际情况时会引发很多问题。
例如,在为自己辩护时,什么是足够的武力或暴力?超出这个水平的是什么?如果预定的受害者引发袭击怎么办?如果可能,受害者是否必须退出暴力?
即使威胁实际上并不存在,当受害者合理地感知到威胁时会发生什么?当受害者的逮捕主观是真实的,但客观上不合理时呢?
所以, 什么是正当防卫看来判断起来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从法律角度判断具体情况,美国各州制定了规则来确定何时允许自卫以及受害者可以使用多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
美国各州之间虽然确切规则不同,但在判断何为正当防卫时候, 所考虑因素基本相同, 这些基本因素(原则)包括:威胁是否迫在眉睫?
Is the threat imminent?作为一般规则,自我防御只有在用于应对直接威胁时才使用武力是合理的。
当然,这个威胁包括口头威胁,如果这个口头威胁导致目标受害者立即担心身体受到伤害。然而,没有伴随的直接身体伤害威胁的冒犯性言论并不能证明在自卫中使用武力是正当的。
此外,一旦威胁结束,在自卫中使用武力通常会失去理由。例如,如果侵害者攻击受害者但随后结束攻击并表明不再存在任何暴力威胁,则危险威胁已经结束。
在此时受害者对袭击者使用武力将被视为报复性而非自卫。 害怕所产生的恐惧是否合理?Was the fear of harm reasonable? 即使侵略者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意味着被感知的受害者有任何伤害,有时自卫也是合理的。
在这些情况下该如何判断呢?这时候判断的标准是,关键要看,在这个类似情况下的一般任何“合理的人” ( reasonable person, 也可以认为是有正常理智的人)是否会立即感受到人身伤害的威胁。
“合理的人”的概念是一种法律上的解读,在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解释,但它是判断一个人对即将来临的危险的看法是否合理使用保护力的最佳原则。
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这个场景:两个陌生人在城市公园中走过,一个人并不知道有一只蜜蜂在他的头上嗡嗡作响。另一个人看到这一点,并试图友好,快速走向另一个尝试并打败蜜蜂。
那个头上有蜜蜂的人看到一个陌生人的手朝他的脸飞镖,猛烈地撞击着另一个人的手。虽然这通常相当于攻击,但是法庭很容易发现陌生人的手向一个人的脸突然移动会使一个合理的人得出结论他有直接的身体伤害的危险,这将使得使用武力合理地行使自卫权。
所有这一切尽管被认为的攻击者没有伤害,事实上,他实际上是想帮忙! 不完美的自卫 Imperfect self-defense 有时,一个人可能真的害怕即将发生的身体伤害,而这种伤害是客观上不合理的。
如果这个人使用武力来保护自己免受所感知的威胁,那么这种情况就被称为“不完美的自卫” (比如:防卫过当)。不完美的自卫并不能使一个人免于使用暴力罪,但它可以减轻所涉及的指控和处罚。
然而,并非每个州都承认不完美的自卫。按比例自卫 Proportional Response使用自卫也必须与有关威胁的水平相匹配。
换句话说,一个人只能使用尽可能多的力来消除威胁。如果威胁涉及致命武力,那么为自己辩护的人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来抵抗威胁。
但是,如果威胁仅涉及轻微的武力而声称自卫的人使用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武力,那么自卫的主张就会失败。退让的责任 Duty to Retreat关于自卫的原始法律要求当事人首先在试图使用武力之前避免暴力。
这也被称为“退让的责任。”虽然大多数州已经在涉及使用非致命武力的情况下取消了这一规则,但美国一些州仍然要求一个人在施加致命武力之前试图逃避这种情况。
1914年卡多佐大法官在判决里写道:“绝不会有法律要求在家里被侵扰的人撤退。如果在那里被侵扰,他应该坚守阵地,抵抗袭击,没有义务从自己的家里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
住宅从此成了撤退义务的例外情形。 城堡原则 le Doctrine美国有些州即使要求受害者遵循“退让原则”, 就是说不和侵害者直接对抗, 但也通常允许个人对非法进入他们家的人使用致命的武力。
这条规则,也被称为“城堡法”,这条原则允许人们通过致命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家园免受入侵者的侵害。
城堡法是美国很特别的东西:只要在一个人的“城堡”里(城堡指家,有的州包括车,有的州包括工作地点),一个人可以用致命武器(包括枪)防御入侵者。
正如加州持枪法跟德州持枪法相差十万八千里一样,每个州甚至每个县的城堡法相差也是十万八千里。其中德州的城堡法被称为典型的强城堡法。
强城堡法允许房主人可以主动向入侵的陌生人开枪,甚至可以坐在车里向试图强开车门的人开枪。而加州是典型的弱城堡法,房主人只有在先警告、然后退让、已经被侵害、走投无路时才能防御性的开枪,而且只能在自己的家,不能在自己车里。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有机会逃离家里来躲避,你应该先逃走并报警。如果逃不走,你应该躲在房间的角落里并拨通911,让接线员听见你防御的全过程。
最好你还要喊几句你别过来,我要开枪了之类的。等敌人踹开你最后的一道房间门才能开枪。
而在美国德州,只要在你自己家,如果你听见有人在敲你的家门施加侵害,你可以抄起家伙把对方干掉。
在美国,由于城堡法的存在,即便是城堡法最弱的地方,遇到持凶器抢劫的歹徒,先发制人是合法的,而且不但刑法没有责任,在民法下,通常也不需要赔偿劫匪。
不退让 Stand Your Ground比城堡法更进一步,与退让的责任相反,美国许多州制定了所谓的“不退让”/“坚守阵地”的法律。
“不退让”是指允许受害者同侵害者进行直接的对抗;如果属于非致命的情况,这些州取消了“退让义务”的要求并允许自卫。
如上所述,然而,当涉及可能导致生命伤害的时候,不同的州对是否允许使用“坚守阵地” 是有不同意见的。
美国正当防卫的特点美国正当防卫的特点
英国、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强调警察有足够能力保护国民,个人担忧自身安全问题纯属多此一举。他们要求防卫者“能躲避就不自卫”,所以他们对个人自卫权的态度是承认但不鼓励。
不同于严格限制防卫过当的英加两国,在民风彪悍的美国,大多数州将自卫分为正当防卫、可原谅的防卫(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合理的自卫。
唯有后者才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但这种刑事责任也未必能全部落实。即使法官认为自卫不合理,12名陪审员也往往不加理睬,自行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定,这就使得美国的正当防卫变得更有人性。
那些动辄使用致命暴力的美国自卫者,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但他们多半能赢得陪审员的同情,很少会接受刑事惩罚。跟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美国正当防卫的条件最为宽松,其深层原因何在?
因为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有这样一把正当防卫的尚方宝剑在手,美国人当然自信满满,不甘低头受人摆布。
再加上美国的判例法与公民陪审团制度,能够更加灵活地修正僵化的规则,并将社会大众的共识转化为法律。这一切,无不导致美国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比大陆法系宽松得多。
有学者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只有当不法侵害客观存在时,正当防卫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则遵照客观标准,且客观标准的判断由法官决定。
大陆法系国家,防卫人处于不利地位。检察官和法官像对待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防卫人,大大降低了其脱罪的可能性。
美国仅要求“防卫人合理地相信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即便认识错误,结果失当,也可以作合法辩护。合理的标准取决于普通人的一般认识,由陪审团判定。
因为防卫人是先遭侵害的一方,其防卫行为自然得到12名陪审员的同情。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生效判决自动成为判例,这对于防卫人比较有利。
同样的普通法系,英国法律中有所谓的“撤退到墙边”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
其中隐含的意思是,除非无路可逃,否则就不该使用暴力。对于英国普通法关于正当防卫中重视的“撤退义务”,美国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撤退义务鼓励懦夫行为,而不是鼓励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
具体案例布朗枪杀赫米兹案1921年,布朗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
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
正是在此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支持不退让法。他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男孩砍死所罗门案2008年4月,《华盛顿邮报》报道,马里兰州乔治王子县发生一起命案,12岁黑人男孩将正在攻击母亲谢丽尔的64岁男性所罗门(喀麦隆移民)用刀砍死。
那天晚上,刚完成家庭作业的儿子,听到异响。看到妈妈躺在地上挣扎,一个男子骑在她的身上,左手拿着扫帚,右手紧紧掐住她的脖子。
男孩顺手操起一把菜刀,砍向男子的脖子。动脉遭刺穿,所罗门倒地不治而亡。谢丽尔跑到楼上求邻居报警,儿子随后搀着母亲回房休息。
经警方调查,事发当晚,所罗门对谢丽尔动手动脚,并推倒企图侵犯。州检察官格伦称:“马里兰州法律承认,面临暴力袭击时,个人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正当防卫。
本案极有这种可能。”最终检方确认12岁男孩冒着生命危险,救下母亲的生命为正当防卫的行为,拒绝对12岁的男孩提起刑事指控。
戈茨枪击流氓案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和四个黑人小痞子坐在一起。其中一个黑人男子突然靠近他,索要5美元。
戈茨应声拔出手枪(未经登记),把4人撂倒在地(一人终身瘫痪,3人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但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
发回重审后,初审法院陪审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不成立。
为5美元杀一人伤三人,这在其他国家万难成为正当防卫。为何美国法院如此判决,还赢得广大纽约市民支持?
原来纽约地铁治安败坏,流氓横行,这类情节轻微的案件却又无法获得警察的重视,纽约人怎不切齿痛恨?被打劫过的戈茨不信任警方,决心携带枪支保护自己,“复仇天使”赢得广泛同情。
虽然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对此忧心忡忡,但地方法院的12位民间陪审员,都对戈茨的作为感同身受。本案一波三折,最后像辛普森案件一样,尊重陪审员的决定。
注: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员不允许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只能选择利益无关的普通人。这是普通法的特点,陪审员不是法学家,也不在乎什么高大上的社会理想,他们就是依照普通人的感同身受作出决定。
詹妮斯杀夫案这个案例更是超乎想象。
美国有对夫妻,妻子詹妮斯跟丈夫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嚷,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某天晚上,他们喝醉了,又互殴,詹妮斯再次挨打,当丈夫入睡之后,她越想越气,即去厨房取刀把床上的丈夫捅死。
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的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詹妮斯无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缓刑。美国法官自有一套解释。他们认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普通人不一样。
譬如,正常人觉得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的,所以她们不会选择离婚,反而会选择杀人。
杀夫案在任何国家都不少见,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女性饱受虐待,忍无可忍。但受虐女性的杀夫案并不能获得法律的同情,她们依然会以杀人罪被判处严重刑罚。
这桩案件居然被归入了自卫案件,恐怕会让中国人觉得匪夷所思。首先,两人是互殴,接着又一起上床同眠。照中国人的标准,这分明是所谓的“床头打架床尾合”,谈不上什么男方对女方的虐待。
根据相关证词,她也时常殴打丈夫,事发当晚两人都喝得酩酊大醉,打成一团,在睡梦中杀死对方,这也更类似于复仇而不是自卫。
詹妮斯却因为受虐女性综合症而被认为杀人是可以原谅的。她的案件虽然不属于纯粹的正当防卫,却属于可以原谅的自卫。
印象中还有一个更极端的案例,有位愤怒的父亲,为了直接给死去的孩子报仇,在开庭时枪杀了凶手,后来被判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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