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建筑公司将承包招待所酒店工程转包给王某。2018年,建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019年,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王某起诉招待所,要求在其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法院认为:①人工费仅系建设工程价款中一部分,实际施工人利益不完全等同于农民工工资。
剔除人工费后,工程价款中的剩余部分与普通破产债权无异,无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安排之必要。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情况下,为保障公平受偿,实际施工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再径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具有代位权性质的个别诉讼,概括性地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其承担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至于管理人向发包人追收的工程价款如何分配,应按破产法规定程序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位阶进行有序清偿。②本案中,王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诉请发包人在欠付建筑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而不再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应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要点: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径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具有代位权性质的个别诉讼,概括性地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其承担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张静律师解答:不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买房人并不是无任何法律依据取得房屋,而是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使该种买卖关系无效,也应先由买房人向合建人返还房屋,合建人再向地主返还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地主直接起诉买房人返还房屋,法院就认为合建人没有参与诉讼,不能直接判买房人返还,于是驳回地主诉讼请求。本案中地主应当将合建人一起起诉或列其为第三人,法院才能一起处理,判决返还和赔
法律分析分包方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包产生纠纷后,如果发包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分包人可以将发包人可以作为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湖南高院)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二)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二)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
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的情形较为普遍,有很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在无法索要到工程款时,应当以何种诉讼方案请求支付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是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是出借资质
从法律层面上,并未规定肇事者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关于赔偿的问题交警只有权利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只能由法院判决,因此在法院判决前垫付医药费都是肇事者自己自愿,肇事者不先行垫付是不违法的。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另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是,救助基金只垫付事故中受害人人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后可以取出来。一般来说在公司进行注册的时候,要在银行开户两次,第一次是用来验资的账户,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账户,验资账户验资后就注销了,但是基本账户是用来公司资金的出入和结算时候使用的,一般注册完成之后,注册资金进入基本账户,就可以支取使用了。具体解释为,刚注册公司时要存入银行验资户让会计师事务所去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然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这段期间注册资金是被冻结了的,等这些手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征地拆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资质承揽工程,并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工程施工。在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挂靠方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问题。笔者检索最高院相关案例发现,对该问题不能径行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在挂靠人无证据证明与发包人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方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知道挂靠人挂靠施工
法院诉前调解不成,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经依法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诉请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若业主提出未收到催交的抗辩意见,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已履行了依法催交义务,法院依法可以驳回起诉。但物业服务企业依旧有权在履行催交义务程序后重新向业主提出支付物业费的诉讼主张。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被挂靠企业破产,实际施工人所需要面对的几个问题建设工程领域的借用资质或者挂靠属于十分常见的现象,如果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相安无事,则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在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总是存有各种各样的风险。今天我们所要谈的被挂靠人破产的风险就是一种特殊的风险存在形式。对于被挂靠单位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及在这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今天小编有幸采访到江苏省知名
裁判要旨承包人未告知实际施工人,为自身利益径行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欠款,未参加诉讼的实际施工人认为该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而非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一、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现行法律依据不充分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挂靠 转包 违法分包 实际施工人 工程欠款【文章作者】潘佳予 李旭博读前提示:《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表述承包人概念时没有出现过“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创设的概念,意在表达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人工、材料、设备等进行实际施工的单位
层层转包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责? 在工程施工领域,挂靠、层层转包的现象是公开的秘密,这样导致在最底层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多大利润空间,工程款被层层克扣后,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在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被拖欠时,实际施工人能向前面的谁主张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