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的情形较为普遍,有很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在无法索要到工程款时,应当以何种诉讼方案请求支付工程款?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是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是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公章,并由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观点二: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虽然实际施工人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才是真正的缔约人,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的承包人。
对此,实际施工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包人都是明知的,而且各方都认可。这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行为。该通谋虚伪行为未使得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产生有效的合同关系,但产生了实质上的法律关系。
一、各地法院关于挂靠方权利保护的规定
1.北京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辽宁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3.广东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通过案例看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
案例一: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2551号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周某与A公司(被挂靠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通过A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为实际施工人。
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即A公司作为案涉劳务分包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B公司(总承包人)主张分包工程款,而周某仅能作为挂靠关系的当事人向A公司主张相应款项,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B公司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一的观点为:挂靠人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进行起诉,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52号民事裁定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沈某系挂靠在A公司(被挂靠人)名下实际施工,B公司(发包人)亦认可沈某为挂靠在A公司名下的施工主体,故沈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据此,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沈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包人B公司提起诉讼,B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沈某承担责任。
B公司主张上述法律条文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施工人,不包括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此种狭义理解不符合该条文意旨,不予支持。
案例二的观点为:挂靠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可以跨越合同关系起诉发包人。
综上,针对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总结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与被挂靠的承包人之间并不具有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实质的法律关系。
2、挂靠人是实际的缔约人,且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挂靠人通过其实际履行行为与发包人形成实质的法律关系。
3、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挂靠人起诉发包人不存在跨越合同关系起诉的问题,而是可以直接依据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实质合同关系予以起诉。
4、但是若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人存在,一直默认是与其订立名义合同的承包人履行了全部的承包义务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主体角度考虑,不应支持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
5、关于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依据,依据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挂靠人作为实际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可以依据无效的施工合同主张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资质承揽工程,并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工程施工。在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挂靠方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问题。笔者检索最高院相关案例发现,对该问题不能径行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在挂靠人无证据证明与发包人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方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知道挂靠人挂靠施工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裁判要点 发包人明知、放任或者故意追求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下。形式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因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出借资质的法律关系,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主要承担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因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与
(湖南高院)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二)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二)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
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开发商。法律规定,存在挂靠、转包情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案情简介:2016年,建筑公司将承包招待所酒店工程转包给王某。2018年,建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王某起诉招待所,要求在其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法院认为:①人工费仅系建设工程价款中一部分,实际施工人利益不完全等同于农民工工资。剔除人工费后,工程价款中的剩余部分与普通破产债权无异,无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安排之必要。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
法律分析分包方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包产生纠纷后,如果发包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分包人可以将发包人可以作为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的。在房产证没有下来之前,房子的产权不能做任何权属更改,也就是说没有下证之前不能更改名字。产权证下来了,购房者如果想更改名字,就意味着房屋产权的权属更改,我国房屋的权属需要更改时是受法律保护的,改名的难度相当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背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中将该条规定删除
在发包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分包人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发包人,并不会因为在工程中的地位而出现限制诉讼权利的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分分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分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 分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其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
通常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实践中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时往往因多种原因受阻,其权利往往不能及时实现,而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渠道不畅又会直接导致建筑工人的工资不能得到及时发放。那么,实际施工人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01裁判规则1.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承包人未告知实际施工人,为自身利益径行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欠款,未参加诉讼的实际施工人认为该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而非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张静律师解答:不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买房人并不是无任何法律依据取得房屋,而是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使该种买卖关系无效,也应先由买房人向合建人返还房屋,合建人再向地主返还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地主直接起诉买房人返还房屋,法院就认为合建人没有参与诉讼,不能直接判买房人返还,于是驳回地主诉讼请求。本案中地主应当将合建人一起起诉或列其为第三人,法院才能一起处理,判决返还和赔
【内容提要】准确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正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发包人之规定的重要前提。合同有效应当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发包人的基础。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依法无权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发包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选择适合的起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合同相对性 合同有效 借用资质 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
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单位的股东是不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