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某等诉北京市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律师观点:
建设工程只能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作为合同主体进行承包;国家禁止任何个人违法承包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基于实施施工主张工程款并主张利息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
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的条件,需要举证。
基本案情
三原告:周某星、杨某宏、杨某
委托代理人:周红笑、潘泽河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周某某
被告北京市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系北京顺义仁和项目公寓精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被告的项目执行经理于2017年4月找到原告三人,商议将其中一栋楼的装饰工程发包给三原告施工,但被告、被告的执行经理均未与三原告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三原告按被告的执行经理的指示进场施工,并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及洽商增加的工程量,被告共计应向三原告支付工程款为398万余元,但被告通过其执行经理向三原告仅支付了176万余元后,余款迟迟不予支付。
三原告只能找被告项目的执行经理,而被告则完全不认可三原告的施工行为。三原告没有任何书面的合同,也没有双方关于工程量确认的证据。
三原告面对的现实是,讨债无门,监管部门因为三原告没有证据,也没法介入。三原告无法面对同甘共苦的民工兄弟们,一筹莫展。
三原告找到本所时,其作为被告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的证据,仅仅为一些诸如项目部的通讯录、被告项目的执行经理在项目部工作的照片,以及被告的项目经理向三原告之一汇款的转账凭证之类的证据。
本所接案后,将三原告原有的证据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又指导三原告取得其他能够顺利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立案的关联性证据。
三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并以被告项目的执行经理作为第三人。起诉后,被告果然抗辩与三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认为三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是无稽之谈,且以此拒不配合工程量核查。
被告项目的执行经理也出庭应诉,矢口否认三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工程款10195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被告向三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19571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北京市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维持原判。
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分析与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文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被告北京市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案涉项目的承包权后,被告的项目执行经理将案涉项目肢解发包给三原告施工,三原告系个人,并无相应的建筑劳务资质,该行为属非法转包,违反了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是在建筑市场中,此类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司法实践中引入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三原告虽无施工资质,但被告的项目执行经理将项目违法分包给三原告,三原告对于案涉工程按约定进行了施工,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因此,三原告有权利以实施施工人身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的难点在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工程量的认定。由于三原告与被告、被告的项目执行经理均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是有难度的。
诉讼中,被告项目的执行经理曾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但面临诉讼后代理律师取得的越来越多的证据,被告项目的执行经理出于自保,向法庭作了事实陈述。
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确定后,就需要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因未进行工程量结算,对于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双方均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结算依据。
三原告可以采取申请法院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量,但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费用高昂,三原告因被拖欠工程款已是非常困难。在此情形下,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从源头即从建设方调取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明细及合同外的洽商部分工程量明细。
代理人通过与法院反复沟通,法院支持了从建设方调查取证的申请,为三原告取得了充分翔实的工程量证据。法院支持了已结算部分的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洽商部分的工程款,因并未结算,待结算后由三原告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本案尽管案件标的不大,但在整个代理过程中,以诉讼策略与技巧,加上建筑专业技术知识的综合运用,圆满为三原告取得应得的全部工程款。
本案相关判决(裁定):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33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5220号民事裁定书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法官会议意见《建工解释一》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
7个最高法案例:探析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承担工程报 关于“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误解,本文仅就涉及该规定的一些问题予以探讨。一、有关起诉中遇到的问题:1、实际施工人有选择权,可只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重庆高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由实际施工人就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已经办理结算、实际施工人未得到清偿的工程价款数额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已经办理结算的,应由发包人对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金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尚未办理结算,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
如想要获得针对性帮助可直接联系袁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代书、指导和协助收集证据、指导和协助诉讼、代理诉讼、出具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
律师观点分析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钟XX受谭X、胡XX雇佣,在中山市XX商业楼工程A、B栋工地任施工员,谭X、胡XX尚欠钟XX2017年7月份至2018年8月份的工资及伙食费共70000元。此后在审理中,胡XX死亡,则胡XX追加继承人为共同被告。2、律师点评: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谭X对其与胡XX合伙承建工程期间欠付钟XX工资及伙食费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因此个人理应承担支付共工资的义务。新X公司
【裁判要旨】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案情简介一、2012年12月24日,侯向阳(甲方)与韩福全(众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丽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50万元。乙方提供众邦公司位于商都县商张公路北侧(工业园区)的80004平米的工业用地的国有土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担责的14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该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未结算、未竣工验收工程,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获支持 ——一起长达五年的农民工劳务费追索案件引言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各方将建设工程层
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户籍迁出的; 3、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或属于家庭成员的;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 5、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6、存在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
(一)共同共有人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度,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实践中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有的登记在双方名下,有的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不管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像房产这样的大额财产进行处分(包
重庆高院(2019)渝民申20号民事裁定认为,机动车挂靠经营,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的机动车因被挂靠单位欠债而被法院查封的,机动车实际所有权人有权排除法院对涉案机动车的执行。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简言之,即A购买案涉机动车,登记在B名下,机动车实际由A使用和经营,B的债权人C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案涉机动车且法院要拍卖该机动车,那么,A可否以其是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排除执行? 这里面涉及如下问题:1、挂靠人A是
裁判要点 发包人明知、放任或者故意追求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下。形式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因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出借资质的法律关系,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主要承担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因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与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定性为连带责任。如果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未就工程款纠纷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实际施工人单独起诉合同相对人后,另案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的,应予受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按照工程结算
一、私人修的路不让别人走合法吗1、私人修的路不让别人走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如下:(1)私人修马路的是否合法,对方修的马路是什么性质,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的,还是在其他土地上修的,有没有修马路的资质,有没有修马路的规划审批,这里面很容易触犯法律的;(2)既然宅基地与对方的土地相邻,形成相邻关系,对方负有容忍通行的义务,如果对方不让通行,根据相关法律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但是只要买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那么高于备案价格的实际销售价格是购房者认可的价格,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支付房款是购房者的合同义务。购房者就应当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价款,而不能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但是购房者可以前往房产管理部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