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实际施工人拖欠工资,若实际施工人无施工资质则需与挂靠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描述

实际施工人拖欠工资,若实际施工人无施工资质则需与挂靠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钟XX受谭X、胡XX雇佣,在中山市XX商业楼工程A、B栋工地任施工员,谭X、胡XX尚欠钟XX2017年7月份至2018年8月份的工资及伙食费共70000元。

此后在审理中,胡XX死亡,则胡XX追加继承人为共同被告。

2、律师点评: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谭X对其与胡XX合伙承建工程期间欠付钟XX工资及伙食费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因此个人理应承担支付共工资的义务。

新X公司允许谭X以其名义从事建筑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的规定,新X公司应当对谭X欠付钟万洪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胡XX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吴X、胡XX、何XX、胡X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胡XX遗产的范围内对胡景洪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建议或意见:本案中涉及三个问题:1、劳务关系中,我们有工资等纠纷时,雇佣者要承当责任;2、被挂靠公司要对挂靠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实际生活中,这属于比较重要的问题,需要慎重;

3、如果债务人死亡,则继承人要继承财产的,应该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债务及税费等承担连带责任,超过继承财产限额的不承担责任。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