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货车出现交通事故,大货车挂靠至运输公司,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由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在开过庭判决书出之前河南省出文件取消农村与城镇赔偿标准差额,经与法官多次沟通采纳本人建议,依据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附判决书: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423民初316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48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商丘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科技城1号楼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37209598U。
法定代表人:姬新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发阳,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与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心1号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358051。
负责人:郝志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商丘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直系亲属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31113元。
2.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7时,被告郭某某驾驶NE222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号挂车,沿连天31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宁陵孔集乡孔集社区路口段,与自北向南路过公路由朱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1142312019000007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朱某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已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0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应当由被告承担,因与被告协商无果,为此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郭某某、保险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肇事车辆挂靠在我们公司,有挂靠协议,实际车主叫闫红凯,不是郭某某,郭某某是雇佣的司机。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7时,被告郭某某驾驶NE222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号挂车,沿连天31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宁陵孔集乡孔集社区路口段时,与朱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朱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郭某某与朱某各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宁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自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9日,支出医疗费11123.51元,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费用20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4480元。
另查明:被告郭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名下经营,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已经与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
死者朱某出生于1946年6月,原告张某某系死者朱某之妻,原告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系死者朱某的子女。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近亲属朱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被告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原告要求侵权人郭某某及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因此次事故必然支出交通费并造成误工损失,综合本案实际,交通费数额酌定为2000元,对超出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宿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首先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数额,因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本案同等责任划分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参照河南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原告的有效证据,五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为:医疗费11123.51元、营养费120元(20元/天×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0元/天×6天)、护理费648元(108元/天×6天)、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的误工费4480元(112元/天/人×10天×4人)、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27998.50元、死亡赔偿金223119.33元(31874.19元/年×7年)、精神抚慰金酌定为40000元,以上共计309789.34元;
上述损失,减去交强险公司已经赔偿的数额120000元,下余损失189789.3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13874元(189789.34元×6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387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汇款帐号:41×××90,户名:宁陵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驳回原告张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张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负担192元,被告郭某某、商丘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世魁
书记员孙园
律师观点分析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钟XX受谭X、胡XX雇佣,在中山市XX商业楼工程A、B栋工地任施工员,谭X、胡XX尚欠钟XX2017年7月份至2018年8月份的工资及伙食费共70000元。此后在审理中,胡XX死亡,则胡XX追加继承人为共同被告。2、律师点评: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谭X对其与胡XX合伙承建工程期间欠付钟XX工资及伙食费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因此个人理应承担支付共工资的义务。新X公司
您好,一般情况下不会。主要要区分清法人欠款的性质,是其个人欠款,还是属于公司欠款。另一个公司的股东并不必然承担连带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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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执行单位工作期间造成的事故,单位需要赔偿;车辆所有人也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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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老板赔还是司机赔 1、交通事故老板赔还是司机赔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如果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则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应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不是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就无法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司机自己支付赔偿。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交通责任划分不服,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在责任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责任划分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找保险公司(和解)还是找律师(诉讼)?我们不能感情用事,应该理性分析。和解结案的好处是:拿钱快,一次性了结。和解结案的弊端是:1、金额上有时需要做一些让步,放弃部分利益,相对钱少,一般没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医疗费用为例: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一般由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而如果通过和解结案,保险公司会以甲乙丙类药品的类别为理由,扣除部分医疗费不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保险公司不理赔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 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
这个具体要区分对何种险种的影响。例如,对下一年交强险的影响,只要是发生有责任事故,次年交强险则不打折扣,若上一年度已经属于交强险折扣的情况,则不论是全责还是部分责任都是一样的。但是对于商业三者险来说,则与出险次数和责任比例都是有关系的,具体各个保险公司的条款不完全相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上年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提供上年保单复印件----优惠10%.前两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提供上年保单复印件(上年度
交通事故中车主与驾驶员怎么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我们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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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由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肇事者赔偿后对方出示谅解书是可以从轻处理减刑的。就好比说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律师观点分析民间借贷案,一审胜诉,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事人信息: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伯承、鲁双杰(实习),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请: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置业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60000元,按借款本金570000元按月利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