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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挂靠方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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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挂靠方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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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资质承揽工程,并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工程施工。在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挂靠方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问题。

笔者检索最高院相关案例发现,对该问题不能径行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在挂靠人无证据证明与发包人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方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

发包人知道挂靠人挂靠施工,且认可和接受挂靠人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时挂靠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情形一   挂靠关系与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不同性质和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在挂靠人无证据证明与发包人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无权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在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 与曾贵龙、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377号案中,两个案件的审判长均是王丹,裁判观点也一致,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即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不适用于挂靠情形,而仅针对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在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时,即便认定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其也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案涉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情形二   挂靠人有证据证明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实践中,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人挂靠施工,且认可和接受挂靠人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时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价款。

 

在最高院审理的徐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100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虽然本案远大公司开发的时代商场项目经过招投标,1#、2#楼的中标单位为中嘉公司,3#楼中标单位为鸿安公司。但在招标前,远大公司就与王由建签订施工合同书并实际履行。

根据中嘉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远大公司对王由建没有施工资质,系借用中嘉公司和鸿安公司资质承接工程是明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王由建借用他人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王由建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向远大公司主张结算工程款。

故远大公司认为王由建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王由建主体不适格的观点不能成立。

另外,在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 和曾贵龙、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终377号案 中,根据最高院的裁判思路进行反推,如果挂靠人有证据证明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时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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