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资质承揽工程,并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工程施工。在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挂靠方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问题。
笔者检索最高院相关案例发现,对该问题不能径行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在挂靠人无证据证明与发包人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方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
发包人知道挂靠人挂靠施工,且认可和接受挂靠人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时挂靠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情形一 挂靠关系与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不同性质和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在挂靠人无证据证明与发包人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无权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在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 与曾贵龙、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377号案中,两个案件的审判长均是王丹,裁判观点也一致,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即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不适用于挂靠情形,而仅针对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在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时,即便认定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其也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案涉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情形二 挂靠人有证据证明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实践中,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人挂靠施工,且认可和接受挂靠人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时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价款。
在最高院审理的徐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100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虽然本案远大公司开发的时代商场项目经过招投标,1#、2#楼的中标单位为中嘉公司,3#楼中标单位为鸿安公司。但在招标前,远大公司就与王由建签订施工合同书并实际履行。
根据中嘉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远大公司对王由建没有施工资质,系借用中嘉公司和鸿安公司资质承接工程是明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王由建借用他人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王由建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向远大公司主张结算工程款。
故远大公司认为王由建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王由建主体不适格的观点不能成立。
另外,在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 和曾贵龙、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终377号案 中,根据最高院的裁判思路进行反推,如果挂靠人有证据证明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时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的情形较为普遍,有很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在无法索要到工程款时,应当以何种诉讼方案请求支付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是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是出借资质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湖南高院)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二)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二)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
案情简介:2016年,建筑公司将承包招待所酒店工程转包给王某。2018年,建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王某起诉招待所,要求在其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法院认为:①人工费仅系建设工程价款中一部分,实际施工人利益不完全等同于农民工工资。剔除人工费后,工程价款中的剩余部分与普通破产债权无异,无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安排之必要。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
裁判要点 发包人明知、放任或者故意追求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下。形式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因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出借资质的法律关系,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主要承担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因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与
法律分析分包方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包产生纠纷后,如果发包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分包人可以将发包人可以作为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索赔案例ZY公司因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于2006年6月与YX公司洽谈总承包事宜,YX公司向ZY公司提交《施工承诺书》承诺:可垫资施工至地上8层结构完工,并给予结算款3%比例的让利。YX公司根据前述承诺制作并向ZY公司提交了《预算书》,后ZY公司针对项目在该市的招标平台进行招标,YX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双方基于招、投标结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约
法律分析:工程建设各方通常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方为主要的参与方,也是常规工程项目中都有的五大责任主体。另外,还有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按需要也可以参与。在建设工程中,拥有建设权的一方为业主方,由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设计的一方为设计方,从业主手中承包工程业务的一方为承包方,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为施工方。1、施工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方,也称为“业主”。2、调查单位:指通过建设行政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发包方,就是建设方,俗称甲方。承包方,就是施工方,俗称乙方。业主,准确的说,是建筑物的使用者。建设方,有可能是业主,也可能是开发商,也可能是代理。施工方,就是施工单位。
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开发商。法律规定,存在挂靠、转包情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在我国竣工结算单可以做劳动关系证据,除此之外考勤记录、登记表、工作证、其他工作者证词等,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证明
合同约定仲裁不能直接起诉。但是如果合同里的仲裁条款存在以下无效的情形的,则可以直接起诉: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诉被挂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通常为工程款的数额,被挂靠单位多以工程款结算支付条件未成就、支付工程款超过约定等理由进行抗辩。在确定工程款数额中除了审查应付款、已付款之外,还有一项颇有争议的费用,即管理费、税费。鉴于篇幅有限,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仅对挂靠关系下的税费承担进行分析。一、被挂靠单位与实际施工人未约定税费由谁承担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会在协议中约
一、遗产继承没协商能否直接起诉1、可以直接起诉。协商并不是解决遗产纠纷的前提条件,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时,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法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是1、继承遗产的排位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提示:不可抗力条款的注意事
律师观点分析一、代理概况1、【审理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2、【案号】(2019)苏1324民初3944号3、【当事人】周某4、【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二、案情简要2013年9月16日,被告**公司将其开发的泗洪县瑶沟乡盛世豪庭项目7号、9号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周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含税价。2014年7月,原告周某完成了7号、9号楼工程的施工,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公司。201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提示:不可抗力条款的注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