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索赔案例
ZY公司因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于2006年6月与YX公司洽谈总承包事宜,YX公司向ZY公司提交《施工承诺书》承诺:可垫资施工至地上8层结构完工,并给予结算款3%比例的让利。
YX公司根据前述承诺制作并向ZY公司提交了《预算书》,后ZY公司针对项目在该市的招标平台进行招标,YX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双方基于招、投标结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719天,并在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后续,YX公司与ZY公司按标前洽谈结果及《预算书》文件,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未备案合同》),《未备案合同》价款为56,050,548元,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约定工期为405天,该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以《未备案合同》为准,双方此前签订的《备案合同》不再执行。
涉案工程提前竣工,但因承、发包双方就工程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YX公司在当地仲裁委提请仲裁,主张按《备案合同》进行工程结算,除要求按《备案合同》约定的原则及招、投标阶段提交的投标预算书确定涉案工程价款外,承包人还提出了要求发包人支付赶工费及要求发包人赔偿分包利润损失、进行钢筋价差调整等请求u据此,发包人抗辩称,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未备案合同》,《未备案合同》应作为确定承、发包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依据,发包人无权按《备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结算价款。
其中,关于赶工费问题,承包人提出由于《备案合同》约定的工期为719天,而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为399天,属提前完工,故要求根据《关于执行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补充规定》计取赶工费。
发包人抗辩称,涉案工程《备案合同》及《未备案合同》均约定了提前竣工奖励,且承包人在结算款中已经主张提前竣工奖励,在此前提下,承包人无权重复主张赶工费。
后涉案工程经仲裁庭确定进入造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就赶工费问题在鉴定报告中阐述:提前竣工奖与赶工措施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前竣工奖励是指建设方对施工方提前竣工给予的奖励,这笔费用是奖励给每位参与施工的建设者的、3而赶工措施费是指施工方为达到提前竣工的目的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如增加设备、增加周转材料、增加施工及管理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等发生的一切措施费用。
被申请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提前竣工将支付申请人90万元提前竣工奖励,这说明申请人的完工日期达到了被申请人的要求并确实赶工了。
应按照《关于执行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补充规定》文件精神给予申请人补偿,即赶工措施费1,291,474元;
关于赶工费问题,仲裁庭最终确认,由于“赶工”事实未经承、发包双方的共同确认,且《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第14.3款均约定: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a根据约定,“赶工”需要基于被申请人ZY公司的要求及申请人YX公司的允诺,并要双方签订“赶工协议”,对赶工的工期、赶工措施和赶工费用等进行约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出被申请人要求“赶工”的证据,双方也未就“赶工”事宜签订协议。仲裁庭还注意到,根据《备案合同》约定的工期为719天,根据《未备案合同》约定的工期为405天,申请人实际施工工期为399天。
鉴于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履行的是《未备案合同》,在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也是依据《未备案合同》报送的结算资料,故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是依据《未备案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因此认为没有发生赶工的事实,也未签订“赶工协议”。
综上所述,仲裁庭认为不应接受鉴定结论中有关“赶工费”的意见,对鉴定结论中的赶工费金额予以扣减。
律师点评
在前述案例中申请人YX公司未能获得赶工费用的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及时申明其抢工费用主张,未与被申请人ZY公司就抢工事项签订明确、具体的法律文件。
笔者建议,在发包人抢工指令下达后,承包人应当至少做到以下几点,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对于不合理的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抢工指令应明确拒绝。在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抢工指令后,首先应当衡量发包人的指令是否合理、有无可行性,在进行抢工的前提下会否对工程的施工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承包人认为发包人要求抢工、要求提前竣工的指示不合理、无法执行的,则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明确将异议反馈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回复最好是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对抢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不合理之处予以阐明。
《2013版合同》第7.9.1项就表述: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可见,发包人有权要求的抢工至少要在合理工期的范围内。另外,承包人必须注意到,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单位,其对于工程质量是负有主要责任的,假设承包人迫于发包人的压力而接受了不合理的抢工指令。
如果最终造成施工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不能因为抢工指令系发包人意愿而获得免责。因此,为避免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承担严重的不利后果,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提出不合理的抢工指令时即明确拒绝。
第二,如果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抢工指令的,应要求发包人以书面方式下达抢工指令以便保留作为后期增加价款的依据。
第三,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提前协商确定抢工方案。《2013版合同》第7.9,1项中对进行抢工有这样的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逬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可见,比较科学且有利于减少后续争议的方式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抢工开始前制定详细的抢工方案。这一方面将使抢工的开展有据可循;
另一方面事先对于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测算也有助于发包人确认抢工的必要性,尽可能避免发包人在发布抢工指令时因缺乏经验而未能预见可能产生的费用。
另外,在抢工前明确可能增加的合同价格也将大大增加承包人后期索赔的成功率。
第四,周详计算抢工所额外增加的费用并据以向发包人主张。一般来说,赶工可能会从如下几个方面造成承包人成本的上升:
(1)由于赶工一般需要增加劳动力并增加班组,调集临时的劳动力或夜间劳动力通常要支付比计划内的日间劳动力更为高昂的费用。
相对应地,在施工人员增加时,施工管理人员也有增员及加班的情形。因此,人工成本通常占赶工成本的较大比例;
(2)赶工时由于多道工序的交叉进行,工程作业面通常会更为拥挤,为保障施工的安全幵展就需要承包人支出更多的安全防护费用;
(3)赶工时由于作业面的铺幵,施工机械的数量也会增加,这同样会导致承包人的额外费用支出;?
(4)在赶工的情况下由于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将可能导致技术水平的下降,因而也会造成更高的材料耗损。
因此,承包人如果想要向发包人提出抢工索赔的,应至少从以上几个方面详细梳理费用支出的凭据并组织索赔材料。争取令己方的索赔做到资料翔实,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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