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信息
案件名称: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王立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8)豫民终10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认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借用资质的关系上,主要从承包人是否向实际施工人收取费用,工程管理的人事权、劳动指挥权、寻找工程施工队伍进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内部各种形式承包自主权、经济分配权,各项债权债务承担情况,工程款项支付是否存在代收款等方面认定。
案情简介:
本案中发包人公路公司与承包人三秦公司就实施省道314线郑州境改建工程江山路至石河路段签订《省道314线郑州境改建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协议书》,三秦公司与国宏公司签订《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该合同约定省道314线郑州境改建工程施工第四标段由国宏公司施工,国宏公司向三秦公司上交管理费1%,上交方式:业主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缴,保修金部分税费在最后一次拨付工程款时一次扣清。
本工程全过程中所发生的税金、罚款和应当交的各项费用由国宏公司负责缴纳,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国宏公司承担。
案件二信息
案件名称:张凤英、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欲主张实际施工人的返还请求权,即请求发包人对其已投入建设工程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折价补偿的,应当举证证明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和机器设备,以承包人名义对相关项目工程进行了施工。
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账户明细、施工现场照片等,仅能证明其代理承包人进行签订合同或与承包人存在资金往来,无法证明其对项目进行了资金投入或实际施工的,并不足以认定其就是实际施工人。
案情简介:
本案中西三爻公司(甲方)与融华公司(乙方)、襄樊市海口建筑安装配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以及《三方协议附件》,该协议约定,从2010年11月30日起西三爻公司与融华公司终止联营合同,由襄樊市海口建筑安装配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按建设合同继续完善该项目,西三爻公司再支付襄樊市海口建筑安装配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款37000000元等事项。
何建成在甲方处签字并加盖西三爻公司印章,张凤英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融华公司印章,林学凤在丙方处签字并加盖襄樊市海口建筑安装配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印章。
原《三方协议》签订后,张凤英持海厦西安分公司的委托,以公司名称变更为由,要求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将原《三方协议》当场销毁。
西三爻公司、融华公司、海厦西安分公司后就工程结算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张凤英在海厦西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该案审理中,雁塔区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长丰园9、10号楼项目工程施工资料,张凤英未能提交,海厦西安分公司提交了合同十份、交工验收证书、工作交接单、审查图纸结论书、审核会签表、竣工资料移交单等资料,用以证明林学凤负责案涉工程的管理,张凤英提供曾向林学旺转账的银行转账凭证,但并未与林学旺签订任何代持股协议或者投资协议。
张凤英请求确认张凤英与原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厦西安分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成立并实际履行,请求海厦公司返还张凤英相应建设项目的房款。
案例三信息
案件名称: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20)京02民终51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被挂靠人向他人出借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应当对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注销,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更名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兴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建工公司承建安兴地产公司发包的北京市桃园二期危改小区公建A-6号楼工程。
许安华及鲁某生代表六安一建公司(发包方,甲方),张国良代表河南防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甲方将A-6号楼工程中的地下室、生活水池及泵房、卫生间及屋面防水工程转包给乙方工,上述防水工程完工后,六安一建公司向合同签订人张国良支付了工程款。
后相关工程出现漏水问题,六安一建公司以河南防腐公司承包施工的防水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张律师评析】
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又被称为“挂靠”,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法条文义来看,指的是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近年来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持续火热,许多挂靠者成立施工队,寻求有建筑资质或信誉好的企业名下, 以该企业的名义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 利用该企业的资质、信誉等条件赚取利润, 并向被挂靠者提供管理费。
大量的挂靠现象使得建设活动资质变得无足轻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使得本不具备承接相应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得以承接工程,也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当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当然无效。
实践中关于出借和借用资质的挂靠主体具有多种复杂的情形。如果对“缺乏资质”仅仅解释为字面意义上的没有资质,就无法规制相同资质的施工单位互相借用和不同级别资质的施工单位互相借用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同样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危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故法律对其予以扩张解释。
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结合了北京、江苏、四川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等,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在借用资质关系的举证责任上,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当事人欲依据存在借用资质的事实提出请求,就需承担举证的责任,仅凭合同签章、资金转账记录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除了挂靠人建设活动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外,法院通常依据以下特征认定挂靠行为:一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往往存在合同约定,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承包费等形式的费用,而被挂靠人主要是配合挂靠人实现承接工程,而不承担任何工程施工中的管理权力和债权,也不承担税金、罚款等等债务;
二是挂靠人通常是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等等,这种表象特征容易使发包人和法院误以为挂靠双方是委托代理或内部承包等关系;
三是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能力,虽然使用了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施工,独立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因此其与被挂靠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上述三个特征也是借用资质与冒名施工、内部承包的关键区别所在。正是因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存在合同约定,使得挂靠施工中的借名行为与冒名施工存在本质区别,借名行为依然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冒名是未取得对方同意而假借他人名义,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内部承包人要接受施工方在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与挂靠人独立承担人员、物资及施工管理的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一、从主体上看,内部承包由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达成约定,挂靠人一般不是被挂靠人的职工,没有与被挂靠人建立劳动关系,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为了将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挂靠到施工企业以开展业务,也不享受企业有关劳动保险待遇和工资待遇;
二、从对项目的管理上看,内部承包中企业和承包人具有管理关系,人员和制度依然由企业来管理,企业对承包项目也有统一的财务管理,而挂靠中被挂靠人不会对挂靠人进行人员、制度、财务的指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管理关系,也没有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
三、是合同的效力上,内部承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用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最后是对外承担责任上,内部承包由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挂靠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出借资质的单位对因出借资质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体现在:其一,出借方出借资质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数人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被挂靠人因出借资质获取了利益,并导致本无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挂靠人得以进行相关业务,增大了建设市场的风险,倘若其享有利益却不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明显有失公平;
其三,目前建筑市场上借用资质的情况较多,如果不让出借资质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一方不会慎重选择借用方,出借资质的违法现象会更加泛滥。
司法实践中,出借资质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除此之外如果造成了工期延误等损失,发包人也有权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一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其内部责任的分担比例,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法律法规条文链接】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书及其附件; (四)本合同专用条款; (五)本合同通用条款; (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图纸; (八)工程量清单; (九)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有存在比较大的争议问题,就是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分包人、合同转包人等对工程欠款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涉及众多的专业技能,承包人往往并不具备实施全部工程业务的能力,尤其是一些专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2、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2、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计价方式 第一种 固定总价。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特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承包范围已经明确,施工方根据承包范围(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进行预算,并确定了总的工程造价,发包方与施工方就上述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类合同对发包人来说风险较小,对施工方来说要承担工程量计算和施工期间工程要素价格上涨的风险。 第二种 固定单价。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特征是,发包方承担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5、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及效力认定典型案例1:中城建公司与威尼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案涉工程虽系威尼斯公司自行投资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当地建设局也同意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因此,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挂靠”关系的认定工程报 最高法院裁判规则借用资质或挂靠有资质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施工协议无效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 挂靠行为的实质在于借用他人资质 ?? 借用资质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 11. 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施工协议无效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I.【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产生的
一、基本案情2016年1月,甲的A项目对外招标,乙丙丁参与投标,乙中标。2016年2月,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报相关行政部门备案。2016年3月,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是:乙已于2015年12月进场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法院裁判法院判决支持丙的诉讼请求。三、律师点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
您好,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所调整,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如公司违约您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起诉维权。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司法解释。下文将从通用合同条款“6.1.1至6.1.3”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1安全生产要求: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2013年9月,恒健公司与八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冶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总天数290天,价款暂定9000万元;如发包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每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工程款利率的三倍。涉案工程于2013年9月开工。2014年11月,涉案工程主体平屋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法条原文: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接下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
解除施工合同后支付工程价款的方法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解除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