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未对“图纸”词语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图纸”词语的界定属于新增规定。
二、理解
本条对“图纸”词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对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把握:首先,图纸必须是构成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组成部分的图纸文件;其次,图纸来源可包括如下三个渠道:
(1)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2)经发包人批准;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再次,图纸的类型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最后,图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在建设工程中,图纸在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图纸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依据;
二、,图纸是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和审核工程造价的依据;
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图纸不仅是备料和施工的依据,还是质量检查的依据;最后,当工程竣工时,图纸是质量验收的依据,并以此评价工程质量优劣。
建设工程图纸主要由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和设备施工图构成。其中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剖面图和建筑详图;
结构施工图包括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屋盖结构布置图、楼层结构布置图、柱梁板配筋图、楼梯图、结构构件图或表和必要的详图;
设备施工图包括采暖施工图、电气施工图、通风施工图以及给排水施工图。具体到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图纸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图、各类施工图和工程竣工图。
由于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任务要求不同,各类图纸所表达的内容、深度和方式亦存在差别。方案设计图主要是为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和供有关领导部门审批服务;
各类施工图是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的依据;工程竣工图是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建造情况绘制的图样,作为技术档案保存起来,以便于需要的时候随时查阅。
实践中,建设工程图纸还有蓝图、白图之说,蓝图是用硫酸纸晒的,白图是用墨粉打的,两者相比,白图的成本要比蓝图高。蓝图比较清楚和规范,一般为确定设计施工图后、大面施工指导时用图;
白图经常使用在未完全确定设计施工图、提前指导施工的场合,也是某些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常采用的用图方式。
工程设计图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建设设计单位提供,是建设设计单位根据工程的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作出的设计工作的最终成果,须经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的施工图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
进行建设工程的各项施工活动,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给排水系统的施工、供热供暖系统的施工等,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如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该如何处理?
若处理不得当,又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处理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等规定,施工方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在收到施工方的通知之后,应在规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给予答复,并采取措施,如修改图纸和技术要求。
因发包方怠于答复等原因,使施工方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因重新修改或者返工等,由此造成施工方损失的,应当由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没有规定因发包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因发包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施工方损失的,发包方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因此造成自身损失的,由于该损失是因发包方的过错而造成的,且工作成果是为发包方的利益而作出的,因而发包方理应自担损失[]。
关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的处理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和此款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除应当承担及时通知发包方的义务外,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发现工程设计图纸有差错的,有义务及时通知发包方或者设计单位,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这是施工方应具备的起码的职业道德,也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尽的最基本的义务。
如果在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后不向发包方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不能对施工方苛以过重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查义务,即便施工方有过错,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过重,毕竟提供设计方案和图纸是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三、实务分析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施工方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江苏长诺运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海安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的运动场地施工企业,理应对于被告提供的场地是否适于铺设塑胶跑道进行必要的检测,在发现被告提交施工的场地不适于施工时,应当及时向被告提出并要求其改进。
现原告疏于检测,致使水泥地基因未进行灌缝等前期处理导致塑胶面层开裂、剥离,理应认为属于质量问题而非正常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原告有关案涉工程不属于质量问题的抗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说,现案涉工程使用尚未满5年,即出现面层剥离、开裂等现象。
此种现象的出现,不论是质量瑕疵,还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开裂及剥离,按照合同的约定,均在原告免费维修的范围之列。
同时,前述现象的出现,一直持续至诉讼过程中。故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维修,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在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前提下,被告拒绝履行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2.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因未履行及时通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义务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与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誉建筑公司)、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勘测设计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本案中,被告圣誉建筑公司发现图纸结施-21中存在标注不清的现象,在未取得兵团勘测设计院的签证的情形下继续施工,造成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的实际宽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GF—2017—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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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日,住房与城乡住建部(下称“住建部”)与工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13版合同范本”),该范本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1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99版合同范本”)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13版合同范本的背景资料与框架 一、99版合同范本的修改背景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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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联营施工协议书协议双方:〔总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甲方与(以下称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总包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联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4.承包范围:5.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 日;竣工日期:_______ 总日历天数天。6.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体包括业主和监理单位。这里的业主不仅是监理合同的委托人,同时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业主是否具有发包人资格,也同时决定其是否具有订立监理合同的资格。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备、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除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外,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为了确保 ,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组织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施工范围及技术要求: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四、工程造价:本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法条原文: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接下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
解除施工合同后支付工程价款的方法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解除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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