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版示范文本)》解读
2017年09月22日住建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版示范文本)》,新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2017年9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两部门表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并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版示范文本”),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2013版施工合同颁布以来,对于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防止和解决纠纷以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规范的完善,2013版施工合同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以下问题,修订势在必行.
2017版施工合同遵循的4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
二.是适当引导原则
三.是实践性原则
四.是先进性原则
修订背景
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
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并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2、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3、明确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并于2017年6月20日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内容,发布建质[2017]138号文,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建质[2017]138号文主要针对依照国办发〔2016〕49号文保留的四种保证金之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和完善,并对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密切相关的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调整。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
(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修改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三、2017版合同文本修改内容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影响
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总体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实际上延长了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限,对此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则整体上减轻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而该部分的修改对于承包人较为有利,业主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3、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修改,只是细化和明确了原来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的分歧,并没有明显加重哪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好处。
修订要点解读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
(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修改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三、2017版合同文本修改内容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影响
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总体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实际上延长了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限,对此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则整体上减轻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而该部分的修改对于承包人较为有利,业主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3、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修改,只是细化和明确了原来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的分歧,并没有明显加重哪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好处。
修改对照表
合同通用条款 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5.3 费用: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费用包括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费用,也包括签约合同价之外,合同履行过程中额外增加的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支出或损失,为平衡发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这部分额外增加的支出或损失进行合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司法解释。下文将从通用合同条款“6.1.1至6.1.3”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1安全生产要求: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GF—2017—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法条原文: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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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了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院启动并全面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了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018年12月29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2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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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与窝工损失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方法确定】1. 在启动工期鉴定前,仲裁庭应对工期拖延是否存在进行初步认定。原则上只有在初步认定存在工期延误并难以区分当事人所负迟延责任或者难以确定具体延误时间的情况下,才宜启动该项鉴定程序。2.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应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召开鉴定准备会征询鉴定人的意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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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推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的解决,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在此类案件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接下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
解除施工合同后支付工程价款的方法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解除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GF-2013-0201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