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与窝工损失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方法确定】
1. 在启动工期鉴定前,仲裁庭应对工期拖延是否存在进行初步认定。原则上只有在初步认定存在工期延误并难以区分当事人所负迟延责任或者难以确定具体延误时间的情况下,才宜启动该项鉴定程序。
2.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应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召开鉴定准备会征询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认为鉴定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鉴定。
3. 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下列费用委托鉴定:
(1)保护、保管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或全部工程的费用;
(2)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安全费用;
(3)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工资及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工资;
(4)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需延期租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租赁费用;
(5)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
4. 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导致工期延长进行抗辩,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承包人对工期申请鉴定。
【鉴定启动的其他程序问题】
1.当事人逾期申请建设工程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鉴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仲裁庭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申请鉴定的时间予以灵活处理,在争议焦点确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分配以后再设定申请鉴定的时限;
尽量避免因为在待证事项还未确定的情况下就起算申请鉴定的时限,损害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权利,也影响案件对基本事实的查明。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仲裁庭应当依照《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举证期限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2.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申请后,仲裁庭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仲裁庭在接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五个问题:
(1)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有属于待证事实,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
(2)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鉴定;如不同意,需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3)双方对需鉴定范围的意见,鉴定事项是否明确;
(4)双方对鉴定方法的意见如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如何确定,鉴定是否具有可行性;
(5)对于鉴定所需的各项工程证据资料如何进行审查和质证。
3.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鉴定,但仲裁庭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争议问题,确需进行建设工程争议问题鉴定的,应当根据举证规则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提出鉴定申请。
4.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鉴定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仲裁庭是否采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争议问题作出的咨询意见,仲裁庭原则上不予采信,但该咨询意见经质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的,仲裁庭对该咨询意见可以予以采信。
5.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共同委托建设工程鉴定机构作出了咨询意见,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请求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共同委托建设工程鉴定机构作出了咨询意见,经质证后,仲裁庭认为该咨询意见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的,应当予以采信。
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请求进行鉴定的,仲裁庭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当事人与建设工程鉴定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等情形,该咨询意见确不应被采信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举证规则确定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对鉴定事项、鉴定方法异议的处理】
1.建设工程鉴定中,鉴定事项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仲裁庭决定进行建设工程鉴定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鉴定事项。仲裁庭确定的鉴定范围不应当超出了当事人申请。
建设工程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鉴定事项;
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2.建设工程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鉴定人变更鉴定方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仍应根据仲裁庭确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鉴定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应当对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在鉴定中认为需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法律性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仲裁庭作出认定。
仲裁庭对相关问题作出认定后,应当书面答复鉴定人。
仲裁庭认为暂时难以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法律性问题作出认定,需要在庭审后结合其他证据作出综合认定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具多种鉴定意见或者将有争议的事项予以单列。
三、建设工程鉴定依据确定的常见问题
(一)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鉴定程序启动后,仲裁庭应当与鉴定单位共同确定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并形成鉴定资料清单。鉴定资料清单应当载明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等内容,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应当与鉴定事项存在关联性。
鉴定资料清单形成后,仲裁庭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原则上应当根据鉴定资料清单确定。
(二)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载明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载明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提出异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当事人认为需要提交鉴定资料清单外的资料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仲裁庭可在质证后予以剔除
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仍应根据鉴定资料清单要求提交,确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仲裁庭可在质证后予以剔除
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仲裁庭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客观原因确不能自行提交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调取或者向仲裁庭申请协助调查函,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如何确定?
仲裁庭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清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鉴定资料。
确难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的,可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申请延长提交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仲裁庭应当依照《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举证期限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已无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由仲裁庭调查、收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调查、收集不能的,由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当事人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给鉴定人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应当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仲裁庭,由仲裁庭组织质证后提交给鉴定人,而不得直接提交给鉴定人。
鉴定所需的资料其本质就是证据,只有在仲裁庭认定为可以采信的证据以后,鉴定机构才能以此作为鉴定的依据。
当事人直接将鉴定资料提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仲裁庭或者将鉴定资料转交给仲裁庭。未经仲裁庭组织质证,鉴定人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作出鉴定意见的,仲裁庭应当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对相关鉴定资料质证后由鉴定人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五)建设工程鉴定过程中,鉴定资料如何进行认定?
仲裁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联性陈述意见。鉴定人可以参加质证程序。经仲裁庭允许后,鉴定人可以就鉴定的相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质证后,仲裁庭应当结合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能否作为鉴定资料作出认定,并将当事人无异议或者仲裁庭认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移交给鉴定人。
仲裁庭对对双方有争议的提交鉴定机构的检材,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能否被采信暂时难以认定,需要在庭审后结合其他证据一并作出认定的,可以将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提交给鉴定人,由鉴定人就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所涉及的工程争议问题予以单列。
(六)建设工程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应当向仲裁庭发送书面函件。书面函件应当载明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系。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确需补充提交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仲裁庭收到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后,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对鉴定资料进行认定后移交鉴定人。
(七)建设工程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建设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实际施工的方式、数量以及施工现场状况等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告知仲裁庭。
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确需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应当形成勘验笔录,由当事人、鉴定人以及仲裁庭工作人员签字后提交给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
四、鉴定报告的作出、采信的常见问题
(一)仲裁庭对鉴定人出具的初步鉴定意见如何处理?
鉴定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应当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征求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应当就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提出意见。
仲裁庭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听证意见反馈给鉴定人后,鉴定人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听证意见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修正,并及时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
(二)鉴定人以当事人未按约交纳鉴定费用为由拒不出具鉴定意见的,如何处理?
鉴定人以当事人未按约交纳鉴定费用为由拒不出具鉴定意见,仲裁庭审查属实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并告知当事人拒不交纳鉴定费用的后果。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交纳鉴定费用的,鉴定人可以退回鉴定,并由拒不交纳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三)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又申请补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
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又申请补交鉴定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同意。但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对建设工程鉴定结论如造价数额等存在重大影响的,仲裁庭可以同意,仲裁庭应当依照《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举证期限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四)鉴定意见作出后,仲裁庭应当如何组织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鉴定方式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一。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仲裁庭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仲裁庭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仲裁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向鉴定人发问。
(五)仲裁庭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
仲裁庭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依据采用不当、鉴定数据存在错漏等情形,可以由鉴定人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鉴定人,由鉴定人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仲裁庭认为存在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未按照仲裁庭确定的鉴定方法鉴定、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难以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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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编者按:本文收录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5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清理过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就建设工程合同专设一章即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范。该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对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
文仅供交流学习 , 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1、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2、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疑难问题1.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2.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 2008.12.17 【实施日期】 2008.12.17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为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山东高院民一庭法官会议研究,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质保金等约定条款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2.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以另行签订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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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类: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又包括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修复方案和工程修复费用三类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推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的解决,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在此类案件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