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5.3 费用: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费用包括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费用,也包括签约合同价之外,合同履行过程中额外增加的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支出或损失,为平衡发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这部分额外增加的支出或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费用不同于成本和利润。
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利润是承包人完成工程所获得的盈利。
1.1.5.7质量保证金:
根据住建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十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6.1 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对书面形式的定义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笔者觉得2017版修改的这个定义不及1999版示范文本具体明确,建议按《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样定义更具体明确,发生争议时,更能准确地予以解释。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司法解释。下文将从通用合同条款“6.1.1至6.1.3”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1安全生产要求: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版)中,有不少较为关键的时间限制点及应处理的工作事项的约定,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所不能忽视的,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是否会得到有效的保护?现予以摘编如下:1、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版示范文本)》解读2017年09月22日住建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版示范文本)》,新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示范文本同时废止!2017年9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两部门表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
法条原文: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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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16-11-25 颁布日期:2016-11-25 文号:保监许可[2016]12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GF—2017—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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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些证件是买放心楼盘的第一步。 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言,一份真实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三部分,包括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以及本工程设计图,缺一不可。 其中,在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了开发商的名字、楼盘位置以及建设规模,还有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标明了本工程的建设项目名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建设项目名称并不一定是整个项目,而是
为尚未划定为拆迁区域的原有建筑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困扰 现在有的居民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管部门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过实地勘察,有的居民自建房屋不在划定的拆迁区域以内,且已经建设多年(三年以上),房屋一、不超出土地适用范围;二、不影响四邻;三、不影响城市规划;四、房屋为正式房屋。 现在群众要求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便办理产权证,我想问您像这样的情况,可以为其办理吗?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接下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
解除施工合同后支付工程价款的方法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解除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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