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在正式施工前有一个必经的程序叫做“设计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一般都由开发商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开发项目的方案、施工图等图纸资料进行设计。
业主(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为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一般都要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通常情况下,双方选用的合同文本都是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
但是本人发现,就是在这份国家级的示范文本中,却暗藏着一些“杀机”,因此,在签合同时也不可大意,防止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对于这份示范文本,本人结合曾代理过的一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简单谈谈。
2005年4月15日,成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公司)与四川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公司)签定了前述示范文本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约定设计公司为房产公司开发的XX商品住宅小区进行设计,包括总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初步方案、施工图,设计费为20万元。
设计费的支付进度为:第一次支付20%(定金)4万元,时间为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第二次支付20%即4万元,时间为方案审定后、施工图开始前;第三次支付50%即10万元,时间为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第四次支付10%即2万元,时间为竣工验收后。
合同同时约定:设计公司应在2005年5月8日前向房产公司提交设计方案和效果图,5月30日提交设计施工图。合同签定后,房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了4万元。
设计公司于2005年5月16日向房产公司交付了设计方案和效果图,设计方案于2005年7月26日经规划局审核批准。
由于房产公司急需施工图报审,但设计公司因种种原因无力出图,房产公司另行委托四川XX建筑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时候,设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进度费4万元以及损失150560元。
一审法院以(2006)金牛民初字第1013号判决房产公司支付设计公司设计费4万元、可得利益损失2万元,房产公司提起上诉。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示范文本中的两处地方如何理解。第一是示范文本第5条中的“第一次付费”和“定金”第二是第5条的说明部分第4项“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依据本案情况,房产公司支付了4万元定金后,设计公司提交了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再结合合同中“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的约定,那么,从逻辑上讲这4万元应该是作为了设计公司的设计进度费,房产公司就不存在差欠设计公司4万元的设计进度费。
相反是设计公司违约,根据定金罚则应向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本来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是成立,但是却节外生枝。
对示范文本第5条中的“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这一说明产生了分歧。此处的“履行后”具体是指“开始履行后”还是“履行完毕后”示范文本没有明确。
从字面文义理解,两种理解都是成立的。而不同的理解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按前一种理解,那么房产公司不需要再向设计公司支付进度费,同时有权追究设计公司违约责任,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按后一种理解,则房产公司违约,设计公司有权没收房产公司的4万元定金,并且要求房产公司支付4万元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同的理解差别效果很大,就本案而言理解的不同则导致近10万元的经济利益归属不同。如果是大型设计合同纠纷,那么经济利益就更大。
对于这个问题,双方代理人在一审庭审时都表示示范文本中“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因此,成都市中级法院以(2006)成民终字第2214号判决房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4万元设计费。
建设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二十)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的区别如下: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工程的建设和实用增值。1、建设工程管理涉及工程决策期、实施期、使用期,而决策期主要是项目资金、任务的定义及明确目标,实施期和使用期对于工程成本、进度、质量、安全、信息协调沟通等形成过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着重后两个时期的控制,有利于工程达到目标。2、增值与剩余价值有点类似,剩余价值是是劳动者实现的,在资本社会里,就是资本家通过资本的运作,剥削劳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索赔案例ZY公司因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于2006年6月与YX公司洽谈总承包事宜,YX公司向ZY公司提交《施工承诺书》承诺:可垫资施工至地上8层结构完工,并给予结算款3%比例的让利。YX公司根据前述承诺制作并向ZY公司提交了《预算书》,后ZY公司针对项目在该市的招标平台进行招标,YX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双方基于招、投标结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约
在去进行建筑工程合同处理的时候,签订的合同是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并明确相关的违约情况,那么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冲突时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冲突时怎么办 一般来说专用条款具有优先性,即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按专用条款处理。按照合同的解释顺序,一般为: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接下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与实测面积允许误差3%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预售合同有关面积误差约定:误差允许的比例为3%,在3%以内超出部分,业主是要按照价格补钱给开发商。但是大于3%的话,3%以内的面积需要补交钱,超出3%的部分就算是开发商赠送,不计入房价。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的界定也是3%,在3%以内,开发商退还少去部分的房款,如果少过3%的话业主就有权利退房,当然也可以协调赔偿。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3、合同签订形式要求不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日常交易都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当然标的物比较贵重的
1、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转包行为发生在转包人取得承包权之后,而挂靠发生在被挂靠人订合同之前或者同时就行成借用的资质。挂靠人参与了招标过程,具有对建设工程的定价权。2、二者涉及的工程范围不同。转包即可能是将工程全部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后另行分包。而挂靠是挂靠人以被挂靠的名义承包整个工程。3、挂靠人以借用资质的行为承接到工程后还可能会发生转包情况,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后,却不在具备再挂靠的基础。4、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具体而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包括下列内容:⑴许可证编号;⑵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⑶用地单位;⑷用地项目
一、建设工程质量备案 建设单位持下列要件到建管中心办理: 1、监理合同(副本原件) 2、勘察合同(副本原件) 3、设计合同(副本原件)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5、抽样人员、见证人员授权书; 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7、地质勘查报告; 8、监理大纲 9、施工组织设计 10、再生水供水系统施工合同; 11、再生水供水系统监理合同; 在办理建设工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融通资金,常常将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给银行,以获取银行贷款,这就是在建工程抵押。工程款的优先受偿优先与抵押贷款所发生的抵押权,正是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对银行资金运作产生的最大的冲击,一旦发包人不能及时还贷,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时,发包人同时还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这时银行的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存,发生冲突。首先,在建工程抵押权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同一客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能对抗明显质量问题 公报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
——广东省航盛建设集团工程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魏济民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委员会 主任 广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3、合同签订形式要求不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日常交易都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当然标的物比较贵重的
案件一信息案件名称: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王立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18)豫民终1024号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在认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借用资质的关系上,主要从承包人是否向实际施工人收取费用,工程管理的人事权、劳动指挥权、寻找工程施工队伍进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内部各种形式承包自主权、经济分配权,各项债权债务承担情况,工程款项支付是否存在代收款等方面认定。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