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具体如下:(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工程款。
1、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使用,可主张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因无法继续施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可主张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可主张工程价款。
4、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值进行补偿。
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的情形较为普遍,有很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在无法索要到工程款时,应当以何种诉讼方案请求支付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是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是出借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常见的几种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承包方为了促使发包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需承担利息的相关约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仅仅只能从上述两部法律中看到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指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该几条法律明确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几种情形,同时也规定了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如此规定,是督促、强制用人单位要与劳动
1、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用于支付工程款。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的注意事项是: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2、慎重甄别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5、认识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无权属证明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可以请求支付占有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有下
导 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参照合同约定说一、观点内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
原告诉称原告吴某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1235345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28万元购房款。2018年顺义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款,并根据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损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2、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一、买卖合同未开具发票能否请求赔偿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如果没有造成当事人实际经济损失的,一般不能主张赔偿,但未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可以由税务机关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
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2、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
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如果违反的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合同可以生效;无效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一般我们都知道,合同的我们尤其是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的重要依据,尤其是施工合同,合同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分别施工与结算工程款。但是有时候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合同无效,那么这样的时候怎么结算工程款呢? 一、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1、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支付形式有: 一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极个别是以实物形式支付。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分析: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其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即是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票据一经作出,经过了背书转让,即使之前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有瑕疵,也不会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举例说明,A公司基于与 B 公司的沙发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