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属证明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可以请求支付占有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升级改造客家风情街合作协议书》依法无效。
但基于被告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土地,故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合作费实为占有使用费,且未超出合同约定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973民初12255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作费1118340.97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 B段升级改造客家风情街合作协议书》,约定将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东城区*****侧、银河北路北侧、莞樟路西侧、帝豪桥东侧的官仓河流域给被告升级改造使用,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合作费,期限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68年9月30日止。但被告长期拖欠合作费,现已累计拖欠1118340.97元。经原告多次派人催讨,被告拒不付款,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2019)粤1973民初9776、9777号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案涉项目的用地及办证情况发函进行调查。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复函称:该项目位于东莞市 B段,目前未办理用地手续,无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经查最新(2018年政务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项目范围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其中18.91亩为村庄、42.28亩为水土建筑);
该项目没有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对上述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的复函,以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被告名为合作关系,实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根据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案涉位于东莞市 B段的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用地手续,无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B段升级改造客家风情街合作协议书》依法无效。
但基于被告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土地,故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合作费实为占有使用费,且未超出合同约定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 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18340.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XX有限公司负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怎样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五种情形分析(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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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土地租赁权可分为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为: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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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租赁合同最长是二十年,林地最长租赁期限是四十年,林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但是不能超过林地的承包时间。林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租赁时间超出,合同内容本身无效等。 一、林地租赁合同最长多少年 林地租赁合同最长二十年,林地最长租赁期限为四十年。在承包期内,且尚未达到承包期限届满的时间,林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最长20年。当租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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